什么是公司的创始人,你真的知道吗?

根据目前最高院的司法认定以及我们的实务经验,作为公司创始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签署公司章程

实践中,我们在公司律师咨询中遇到有的股东只是参与了公司章程的制定,比如起草、讨论、协商,但没有在章程上签字;或者虽然签字了,但股东之间签署的不是公司章程,而是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甚至公司设立协议等协议,这些协议并非公司创始人认定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对于已经签署协议而非公司章程的情形,需要根据公司法及审判实务进行进一步的甄别和判定,已经签署的协议是否属于公司章程的范畴。

二、认购出资或股份

注意,此处强调认购这个行为,即使未实际出资,只要做出了认购的行为意思表示,就符合公司创始人的条件。在实践中,我们也遇到有的股东虽然以各种形式缴纳了出资,但缺乏认购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创始人的认定上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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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公司设立职责包括参与、实际经办筹办或授权其他发起人代表自己履行实际的设立行为。

认定公司的创始人,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如有欠缺,可以找专业的公司律师咨询,避免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出现积重难返的尴尬局面。

笔者的公司商事争端解决团队由多位合伙人和律师组成,专注于商事争端解决十余年,擅长公司、股权及疑难诉讼,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经验。此外,团队还专注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和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并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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