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資店購買銷售無標籤“敵草快”除草劑,獲利112元被罰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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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信傳媒

9月25日,安徽省歙縣農業農村局發佈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皖歙農(農藥)罰〔2020〕 2號》信息......

該處罰決定書稱,2020年8月11日上午10時許,該局接到舉報歙縣桂林鎮一家店名叫歙縣**農資經營部銷售無標籤農藥。當日下午,歙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一行3人現場對該農資經營部執法檢查,在該經營部店內和倉庫內所有擺放農藥的地方檢查未發現被舉報無標籤的農藥。同時對該經營部的農藥進銷電子臺賬記錄進行了檢查,未發現上述產品的銷售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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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場,執法人員詢問該經營部當事人(業主),當事人當場承認被舉報的無標籤農藥情況屬實,確實是從本經營部內銷售出去的,也是最後一瓶,事發當日當事人不在經營部,是由當事人妻子銷售出去的。調查中發現當事人的經營部內已無該農藥庫存,執法人員通過舉報人提供了當時在該經營部購買的無標籤農藥樣品,該樣品劑型:水劑,每瓶淨含量1000克,提供的無標籤農藥樣品經雙方認可後作為依據和證據進行保存,並作為送樣檢測的樣品用。

經安徽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測,檢測報告結果顯示無標籤農藥樣品成份中含有國家禁用的百草枯陽離子質量分數8.1%。

經查,當事人是在2018年10月份從外地業務推銷員上門推銷時購買了一件“敵草快”除草劑農藥,共12瓶,當事人供述當時購買時該農藥瓶上有標籤的,每瓶進價24元,零售價每瓶28元,自家用掉8瓶,銷售出去4瓶,共獲違法所得計人民幣112元整。

處罰機關認為,該經營行為已違反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籤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並書面遞交不作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申請。因當事人經營部銷售的農藥產品是無標籤農藥,經送樣檢測後報告結果顯示“敵草快”成份中含有國家禁用的百草枯陽離子隱性成份,屬於假農藥產品。

按照有關法規,依法作出如下處罰決定:一、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壹佰壹拾貳元整;二、處罰款計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以上罰(沒)款人民幣合計壹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整。

來源:化肥農藥助手

免責聲明

農信傳媒法律顧問:李德均(德衡律師集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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