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寄售業務如何計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問:從拍賣行買了一幅字畫回來,是否需要取得發票?怎麼開票?稅率多少?發票長什麼樣子?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興起,單位和個人在處置冗餘資產、物品的流通過程中,越來越多地採取拍賣、寄售這樣的一種形式進行,也越來越被廣大群眾所接受。從稅收的角度看,拍賣、寄售不僅涉及增值稅也涉及所得稅,其中的稅法規定還真的比較複雜。

  拍賣、寄售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取得拍賣品所有權後對外賣出;二是受拍品所有權人委託對外拍賣,收取手續費或佣金。在增值稅制度中,按照拍品(或寄售物,以下簡稱拍品)是房產、舊貨、其他貨物或無形資產的不同,適用不用的增值稅政策。對個人的拍賣行為,也需要按照拍品歸屬《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或特許權的轉讓,按照不同的所得項目課稅。

拍賣寄售業務如何計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一、增值稅

  (一)取得拍品所有權或處置權對外拍賣

  這種模式的拍賣,對於拍賣機構來說,取得拍品是購進資產、貨物的行為,賣出拍品是銷售資產、貨物行為。

  1.購進拍品時

  由銷售方(即原持有人)開具發票結算,其增值稅由銷售方按照現行增值稅法的規定繳納,如果銷售方不是其他個人(即自然人)時,銷售方可以依法開具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銷售方是其他個人(自然人)時,除銷售房產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其他的資產、貨物,都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只能在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2.賣出拍品時

  由拍賣機構對外拍賣的價款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結算,其增值稅由拍賣機構按照增值稅制度規定繳納。

  如果拍賣機構是一般納稅人且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銷售資產、物品的類型確定增值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如果拍賣機構是小規模納稅人,或雖是一般納稅人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銷售額與增值稅徵收率計算並繳納增值稅。在徵收率的確定上:銷售房產按照5%的徵收率,銷售其他資產、貨物的,按照3%的徵收率。2020年3月至5月,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調減為1%徵收率。如果拍賣機構有二手車經營資質的,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

  拍賣機構是小規模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還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即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拍賣機構拍賣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免徵增值稅。

  (二)受託拍賣收取手續費或佣金

  這種模式下,對於買受人來說,其拍得拍品的支出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手續費或佣金部分,由拍賣機構收取並開具發票;二是資產、貨物的價款部分,由所有權人(或處置權人)收取價款並開具發票。

  1.拍賣機構涉稅

  對於拍賣機構來說,其收取手續費或佣金,拍賣行對拍品不具備所有權(或處置權),其實質就是中介代理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規定,拍賣行受託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按照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規定。

  因此,對於受託拍賣收取手續費或佣金的行為,拍賣行應就其佣金部分作為銷售額,依法計算並繳納增值稅,拍賣機構是一般納稅人的,按照6%的稅率一般方法計稅;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3%的徵收率(2020年3月至5月調減為1%)簡易方法計稅。在發票開具上,按照收取的手續費或佣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是普通發票。

  2.拍品所有人(處置人)涉稅

  所有人是一般納稅人的,在收取拍品價款時,可依據稅法規定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如銷售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舊房、舊貨、二手車等)。在發票開具上,除銷售舊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外,其他資產、貨物可按照銷售額、稅率(或徵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所有權人是非其他個人(自然人)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在收取拍品價款時,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可享受按期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優惠和疫情期間的徵收率優惠。

  所有權人是其他個人(自然人)的,在收取拍品價款時,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在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銷售房產的增值稅徵收率為5%,銷售其他資產、貨物的增值稅徵收率為3%。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適用3%徵收率的部分減按1%執行。在發票開具上,除銷售房產可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其他均只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其他個人(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三)拍品分類屬性的識別

  1.增值稅計稅規定

  在拍賣(寄售)業務計稅過程,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拍賣,銷售拍品增值稅的計徵還需要針對拍品的屬性界定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分別按照房產、其他財產、舊貨和無形資產等不同的類別徵稅。

  拍品是房產的,其銷售房產的行為按照《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定徵收增值稅。

  拍品是其他財產的,其銷售行為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銷售貨物的規定徵收增值稅。

  拍品是自己使用過的舊貨的,拍賣人是除其他個人以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其銷售行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拍賣人是其他個人(自然人)的,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其他個人(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拍品是無形資產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徵收增值稅。

  2.其他財產和舊貨的識別

  不同屬性分類的拍品適用不同的增值稅制度,其中對於“自己使用過的舊貨”和其他財產、物品的政策差異較大,需要予以區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進一步明確,“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依照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

  舊貨,是指單位和個人使用過的除房產以外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和物品,一般同時具備“具有使用價值”、“可重複使用”兩個特點。對於不同時具備這兩個特點的財產或物品,比如收藏的古董、字畫、紅酒等,它們要麼不具備使用價值,要麼不能重複使用,因此在拍賣寄售中都屬於其他財產物品的範圍。這不僅僅會涉及增值稅的計稅,對其他個人來說,也涉及個人所得稅的計徵。

二、個人所得稅

  拍賣寄售的企業所得稅,是按照納稅年度核算並計稅的,沒有特別的規定。但是對於個人取得拍賣收入,依法需要計算並徵收個人所得稅。拍賣單位作為支付人,依法負有扣繳稅款的責任。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等規定,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各種財產(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需要按不同的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2019年新《個人所得稅法》施行後,居民個人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併入綜合所得,按年綜合計稅。扣繳義務人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需要依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預扣率預扣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取得上述所得,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併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彙算。

  (二)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稅

  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複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項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其轉讓收入額。納稅人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監製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證明等),從其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相應的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財產原值是指售出方個人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憑證為準),按以下規定確定:

  1.通過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的,為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2.通過拍賣行拍得的,為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通過祖傳收藏的,為其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

  4.通過贈送取得的,為其受贈該拍賣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

  5.通過其他形式取得的,參照以上原則確定財產原值。

  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在拍賣財產時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相關稅金及附加。

  有關合理費用,是指拍賣財產時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拍賣費(佣金)、鑑定費、評估費、圖錄費、證書費等費用。

  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徵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迴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徵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財產原值憑證內容填寫不規範,或者一份財產原值憑證包括多件拍賣品且無法確認每件拍賣品一一對應的原值的,不得將其作為扣除財產原值的計算依據,應視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按照3%或2%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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