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施工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企稅相關——

異地施工企業,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相關解讀——

建安企業異地施工:個稅徵管方式的五個變化

異地建築安裝項目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二選一

一、企業所得稅

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總原則:

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

二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1、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建築企業

跨地區項目部預繳稅款: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只限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項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異地施工,國家並沒有規定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預繳稅款: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在機構所在地預繳。

2、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建築企業

二級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注: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彙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

總機構預繳稅款:就地預繳稅款。

總機構應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50%

3、既設直管跨地區項目部又設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建築企業

總機構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只設二級分支機構”方法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總機構、項目部、各分支機構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預繳稅款。

4、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總清算

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彙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彙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四總機構預繳和彙算清繳時

總機構預繳和彙算清繳時,除正常報送彙算清繳相關資料外,還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五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需要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注: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文件

1、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2、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

3、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

4、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二、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1、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4、要求工程作業所在地和扣繳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加強信息傳遞和溝通協調,避免重複徵稅,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5、建築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參照上述執行。

相關政策文件

1、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

二企事業承包承租所得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6]127號第六條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徵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因此,跨縣(市、區)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徵收0.4%~2%的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經濟越欠發達,被核定徵收的可能性就越高。小編(微信號:13931190975,加我為好友,經常在朋友圈發乾貨)

《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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