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会导致外国人泛滥吗?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掀起了巨大的讨论,从网友的留言来看,更多的是质疑和担心,质疑把权限放到县级公安机关是否太过于宽松,担心外国人纷涌而入,担心在国内潜伏多年的非法移民们趁机获得永久居留权,担心他们在我们奋斗几十年的劳动成果上坐享其成,担心他们进来后享受超国民待遇,担心他们固守自身的文化理念扰乱我们的社会秩序。

为了避免被带节奏,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娟姐详细阅读了《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是否会造成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泛滥?

娟姐认为不会,原因在于:

第一,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只是负责受理外国人提出的永久居留资格申请,真正负责审批的是国家移民管理部门。

第二,从内容看,条例为控制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总数提前预留了后手: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积分制度(第8条)和定额审批制度(第7条)。也就是说,控制权是在我们自己手里掌控的,国家完全可以通过配套政策限制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数。

二、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质量是否可以保障?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条文本身出发来寻找答案。条例规定了六种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况,分别是第11、12、13、15、16、17条。

第一,我们先看一下第11和12条的规定。

第11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娟姐认为,依据这两条规定引进的外国人无疑属于顶级人才的行列,要想获得国家、省级人民政府的认可,想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相信这两条也不是将来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的主流,这两个条款的适用范围会很小,预计只适用于一些特殊人才,依据这两条引进的人才质量无疑是有保障的。

第二,看看13、15、16条的规定。

第13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15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16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将来大部分获得我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将依据的是这三条的规定。

对于第13条,针对的主要是学术型、技术型人才,具体标准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并且这类人才是有组织管理的【不要抬扛说万一之外的腐败和勾兑】,相信质量还是有保障的。

第15条(二)、(三)、(四)项,针对的是经过市场检验的人才,收入是检验人才质量的可靠标准,相信取得高收入的人群,其质量是可以保障的。以北京为例,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10592.25元,在北京想要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工作满3年【需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4年、满8年需要达到的工资水平最低分别为42369元、63553.5元和31776.75元,薪酬如此高的外国人,相信还是有两把刷子的。

第15条第1项涉及的外国人范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大家普遍比较担心。主要原因在于,从近几年的新闻报道来看,我国录取的外国留学生质量堪忧,有些学校甚至给予超国民待遇,使得民众对我国培养的留学生并不认可。然而,娟姐认为取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都不大。首先,我们认可了国际知名院校毕业的学生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资格,而对我国自己培养的留学生不认可【更何况已经将范围压缩到博士生】,将不利于我国教育的国际化。其次,根据前面的配套政策分析,我国完全可以通过定额制度和积分制度来控制相关人数。再次,这条政策规定的前提是需要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完全可以通过规定一定标准的纳税记录,把这部分人也同样交由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进行筛选。当然,要想让我们的国民完全打消疑虑,还是要把好留学生的录取关,从源头上控制生源质量。

第16条适用的对象是有钱人。这个应该没有什么可以担忧的,有钱人在世界各地都是受欢迎的,毕竟他们对于经济能起到很大的带动作用。

第三,最后看看第17条。

第17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这个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其实无可厚非。一个人能安心为我们的经济做贡献,解决配偶、子女、独生子女的父母问题是应有之意。只要把好直接获得我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这一关,这个附带过来的人口是可控的。

三、是否有必要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娟姐认为,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可怕,相反,从法条规定的来看,情况是可控的。另外,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也是必要的。

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就会产生向心力。出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外国人会希望在这个国家生活。这个规律是无法改变的。

我们经济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需要最优秀的人才,如果我们拒绝授予外国优秀人才永久居留资格,使他们享受国民待遇,那就是塞源而欲流长,最终受损害的是我们自己。

四、未来会好吗?

对于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最重要的是我们从上到下,都要有一个平常心去对待。现阶段的平常心尤其体现在我国有些部门对待外国人不要有超国民待遇,这也是大家目前最担心的。

另外,我国民众最为关注的是子女的教育问题和医疗问题,在这个领域的公平对待将会直接影响民众对该政策的态度,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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