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父母去世,後又復婚,所留遺產兒媳有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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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法只對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情況,即丈夫去世後,兒媳繼續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才能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被繼承人立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優先適用遺贈扶養協議;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以及協議未處理的財產適用遺囑和遺贈的內容;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適用法定繼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出現部分無效的情形,如被繼承人處分其無權處分的他人財產,或者未按法律規定為未成年子女留有必要的生活成長費用,這時並不導致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全部無效。而是違法部分無效,該部分依法定繼承辦理。而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兒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法只對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情況,即丈夫去世後,兒媳繼續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才能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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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繼承的遺產如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特別約定一方繼承的遺產歸繼承方一人所有或立遺囑人明確遺產只歸繼承人一人所有外,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因此,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享有繼承的權利。同時,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份額前可放棄繼承,沒有任何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2個月內要明確表示接受繼承,否則視為放棄繼承。因此,繼承人享有放棄繼承的權利。

離婚期間父母去世,說明父母去世時夫妻尚未離婚。繼承人配偶是否享有繼承權分以下情形:

1、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書面約定繼承的遺產歸繼承人一個所有,則遺產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配偶沒有份;

2、立遺囑人明確遺產只歸繼承人一人所有,遺產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配偶沒有份;

3、夫妻存續期間沒有書面約定,立遺囑人也沒有指明遺產歸繼承人一人所有,但是,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配偶沒有份;

4、除以上三種情形,配偶都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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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個人財產,兒媳婦沒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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