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期間工資待遇停發,發放生活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以及取保候審期間,其工資待遇如何發放,發放標準等,相關法律都有明確規定。對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人員來說,非法學專業出身的,對上述刑事法律概念估計很難予以準確理解,不能充分理解上述法律概念,就無法準確掌握涉刑人員相關發放待遇的標準。下面在解釋相關法律概念的基礎上,就涉嫌犯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期間的工資待遇發放標準進行系統的梳理。

一、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的法律概念

1、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上述規定的拘留就是刑事拘留,其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行政拘留是不同的。對於一般人難以區分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的,最好直接簡便確認的方式就是,看被拘留人是在拘留所還是看守所,在看守所的就是刑事拘留。

2、逮捕

逮捕是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犯罪並判處徒刑的,向檢察機關提出逮捕申請,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逮捕。檢察機關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羈押在看守所。

3、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期間的工資待遇標準

1、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工資中的固定部分)的75%計發生活費,原基本工資指的是崗位工資和薪級。

2、在此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不算工齡)。

3、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也不發放生活費。

4、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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