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民法典》中事关”房子“的规定

必看!《民法典》中事关”房子“的规定


1、土地续期问题


针对近年来房屋产权人普遍关心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如何续期和续期是否需要缴费问题,《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将会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缴纳或减免,将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一条文也就打消了很多民众之前的疑惑和担心,因为房子的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70年期限的,现在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不过有关续期费用问题究竟该怎么交纳或是否减免,目前仍需等待具体的法规和行政规定。(目前,上海有部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届满70年,已自动续期且减免了续期费用)


同时,此次规定只把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写入了法典中,有关40年商业用地的续期问题仍未明确。


2、“居住权”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是在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中第十四章。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如果简单来理解,居住权就相当于一种”租赁“(传统租赁有20年年限限制),相比所有权来说,除了处分之外,权利享有人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关于居住权的设立初衷,一部分可能是考虑到目前共有产权房屋等现实情况,还有考虑到未来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部分老人可能会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而同时又需要有住房养老的问题。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中的有关内容主要承袭了《物权法》中有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章节的表述。


其中对业主权利影响较大的部分主要有以下几点:


01


变更了物权法中的表决规则;包括使用公维金等一般事项由“双过半”表决通过改为“双三分之二参与”且经参与投票人“双过半”通过。一般事项降低了表决通过的难度,可降低至“双三分之一”表决通过。筹集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的表决要求提高,变更为“双四分之三”表决通过。


02


新增公维金的适用范围: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03


新增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


04


新增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05


新增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应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06


新增对业主行为的要求:业主“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07


新增业主的投诉权: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08


变更业主诉权的表述: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入民法典,明确了业主、业委会的一系列权利。


在生活中,只要提到物业公司,可能没有几个人是称赞的态度,全是吐槽甚至过激的言论。


有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阻挠的,有物业费收取不合理的,有因为装修押金收取问题争论的......


当各行各业都在讲究服务意识的时候,物业公司可能是比较后知后觉的,而从根本上说物业公司应该是一个服务性质的企业。这可能是目前出现矛盾的一个重要症结所在。


不过,由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或者质量较差的服务,很多小区也形成了一个恶行循环,业主也不愿意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比较按时缴纳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缺乏管理费用,服务质量更差。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一个小区的住户少则几十户动则上百上千户,当大家公共生活在一个家园里,怎样和谐共处确实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


未来我们期待无论从法律法规还是行政政策等方面能出台更加详细的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来引导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家园。


4、合同的解除权


《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打个比方,如果开发商和购房人约定7日内缴纳房款办理手续否则合同解除,在之前合同法的规定中,即使双方有这样的约定,到期后开发商仍需发出一个通知到对方,才能算合同解除,而此次民法典的新规则无需再另行通知,到期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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