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真的不用偿还吗?

大学生小张想买最新款的苹果手机,由于手里没有足够的钱,经“朋友”介绍与一家贷款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事后小张很顺利的拿到了8000元钱。但是当小张准备还款时,对方又提出了高额的利息要求,原来贷款合同中约定了高达60%的利率,面对这一大额债务,小张无力偿还。他也深知自己是陷入圈套之中,经过一番了解之后,他认为此类校园贷是违法行为,自己不用偿还,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校园贷”真的不用偿还吗?


当然不是。

在校学生与贷款公司或个人签订“校园贷”借贷合同,只要该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限定了法律所保护的借贷利息范围。第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受法律保护。第二、当约定年利率超过24%但低于36%时,如果借款人尚未支付,则只支持24%以内部分的利息,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已经自愿偿还,则无权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利息。第三,如果约定年利率超过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利息约定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标准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在合法的利率范围内,借款的大学生是必须偿还本金和合法利息的。

如果大学生通过“校园贷”借款不还,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的贷款公司或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采取消极逃避态度不应诉的话,法院在履行送达手续后可以缺席审判。判决生效后,如果借款人仍不还款,出借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还不配合,将可能因不及时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被列入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人们经常说的“老赖名单”,对大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造成不好的影响。

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要量力而为,不要提前、超前消费。对“校园贷”等各种高利贷款要避而远之,不要介入。如果已经借款的话,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范围内,要按约定及时还款,不要想着钻法律的空子,以免适得其反,受到法律惩处。

王利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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