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貸”真的不用償還嗎?

大學生小張想買最新款的蘋果手機,由於手裡沒有足夠的錢,經“朋友”介紹與一家貸款公司簽訂了貸款合同,事後小張很順利的拿到了8000元錢。但是當小張準備還款時,對方又提出了高額的利息要求,原來貸款合同中約定了高達60%的利率,面對這一大額債務,小張無力償還。他也深知自己是陷入圈套之中,經過一番瞭解之後,他認為此類校園貸是違法行為,自己不用償還,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校園貸”真的不用償還嗎?


當然不是。

在校學生與貸款公司或個人簽訂“校園貸”借貸合同,只要該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款限定了法律所保護的借貸利息範圍。第一,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的,受法律保護。第二、當約定年利率超過24%但低於36%時,如果借款人尚未支付,則只支持24%以內部分的利息,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已經自願償還,則無權要求返還多支付的利息。第三,如果約定年利率超過36%,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說,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利息約定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標準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在合法的利率範圍內,借款的大學生是必須償還本金和合法利息的。

如果大學生通過“校園貸”借款不還,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呢?當借款人逾期還款時,出借的貸款公司或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償還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採取消極逃避態度不應訴的話,法院在履行送達手續後可以缺席審判。判決生效後,如果借款人仍不還款,出借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借款人在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還不配合,將可能因不及時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將被列入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人們經常說的“老賴名單”,對大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各個方面都造成不好的影響。

大學生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要量力而為,不要提前、超前消費。對“校園貸”等各種高利貸款要避而遠之,不要介入。如果已經借款的話,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範圍內,要按約定及時還款,不要想著鑽法律的空子,以免適得其反,受到法律懲處。

王利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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