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阳通报“涉记者治安事件”,抢手机者涉嫌抢劫罪吗?有何依据?

影像中原


政府工作人员,不管是听从哪个领导的旨意,抢夺记者手机或设备都巳构成抢劫罪,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当官还是一般百姓,只要你犯了,必须追责,原阳官员打抢记者巳触犯了《刑法》,不管授了哪位领导旨意,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恒心——


这个抢手机者,不构成抢劫罪。

这是因为这个抢手机者,是社区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是为老百姓做事,如果为人民服务的人在工作的过程中,因为形势需要抢手机,那这个手机就是人民的敌人,社区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去抢了过来。

在原阳县社区的这次公益活动中,社区工作人员为了开发商,敢打敢冲,以身作则,即保护了开发商的利益,又维护了政府机构的形象,同时,也把这次事故圆满高效地处理妥当,他们功不可没。

在事故发生之后,他们与消防,公安一起,与死者家属沟通,很快与各方达成共识,从而使死者顺利安葬。这种主动服务意识和精神风貌,是值得广泛借鉴和学习的。

对于与记者的冲突,是记者的好奇心和没有大局观而形成的,事件本可避免,只因偏执,才成枉然。


此路无边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乡抢记者手记的行为,其目的并不是非法占有,因此不构成抢劫罪。其实这帮人其主要目的是想掩盖事实真相,避免媒体曝光。这些人做的事情,很多见不得光,因此他们最怕的是记者。

如果要较真的话,抢手机并刷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财物损坏,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定罪量刑。

具体到本案,记者的手机,多数情况都储存了很多采访素材和重要的电话号码,刷机后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恢复数据需要的费用也很高,因此按“有其他严重情节”,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违反法律规定。

这种情况,影响及其恶劣,因此笔者主张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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