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陽通報“涉記者治安事件”,搶手機者涉嫌搶劫罪嗎?有何依據?

影像中原


政府工作人員,不管是聽從哪個領導的旨意,搶奪記者手機或設備都巳構成搶劫罪,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當官還是一般百姓,只要你犯了,必須追責,原陽官員打搶記者巳觸犯了《刑法》,不管授了哪位領導旨意,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恆心——


這個搶手機者,不構成搶劫罪。

這是因為這個搶手機者,是社區工作人員,他們的行為是為老百姓做事,如果為人民服務的人在工作的過程中,因為形勢需要搶手機,那這個手機就是人民的敵人,社區工作人員有責任有義務去搶了過來。

在原陽縣社區的這次公益活動中,社區工作人員為了開發商,敢打敢衝,以身作則,即保護了開發商的利益,又維護了政府機構的形象,同時,也把這次事故圓滿高效地處理妥當,他們功不可沒。

在事故發生之後,他們與消防,公安一起,與死者家屬溝通,很快與各方達成共識,從而使死者順利安葬。這種主動服務意識和精神風貌,是值得廣泛借鑑和學習的。

對於與記者的衝突,是記者的好奇心和沒有大局觀而形成的,事件本可避免,只因偏執,才成枉然。


此路無邊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新鄉搶記者手記的行為,其目的並不是非法佔有,因此不構成搶劫罪。其實這幫人其主要目的是想掩蓋事實真相,避免媒體曝光。這些人做的事情,很多見不得光,因此他們最怕的是記者。

如果要較真的話,搶手機並刷機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他人財物損壞,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奪罪定罪量刑。

具體到本案,記者的手機,多數情況都儲存了很多采訪素材和重要的電話號碼,刷機後造成的損失難以估量,恢復數據需要的費用也很高,因此按“有其他嚴重情節”,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違反法律規定。

這種情況,影響及其惡劣,因此筆者主張依法嚴懲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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