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中的兒童性侵案:定罪難、量刑輕、多減刑、賠償少

法院判決書中的兒童性侵案:定罪難、量刑輕、多減刑、賠償少

作者:任尚坤

來源:物質生活參考(ID:wzshck)

最高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趕赴山東。“鮑毓明案”仍在調查中。

近年兒童性侵事件頻繁出現,但鮮有如這次引發輿論洶湧。輿論期待結果,更期待完善的法律保護弱者的權利。終究,更多的人不會被放在聚光燈下。

本文的數據與案例,是兒童性侵案背後的現實與困境,是那冰山之一角。

上升勢頭明顯但隱案率高

有研究稱,只有約1/3的兒童性侵案會被認出,而上報的則更為稀少。我國當下暫無有關隱案率的明確數據,被媒體廣泛引用的兒童性侵隱案率為1:7,即每1起曝光的性侵案背後至少還有7起未得到曝光的案件。

該數據來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系教授王大偉。他在接受《三聯生活週刊》採訪時稱,這是多年前英國的警察系統根據當地情況得出的結論,儘管有借鑑意義,但在性觀念文化背景、司法體系和救助體系不同的情況下,完全不可類比到中國。①

目前,仍沒有可靠數據能準確量化我國兒童性侵現狀。

公檢法機關首次披露相關數據是在2014年。此前2010-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猥褻兒童罪7963件8069人,嫖宿幼女罪150件255人(該罪名在2015年11月後變更為強姦罪)。2015-2018年,全國法院審結的猥褻兒童案件則有11519起。

即,檢察機關平均每天收到6起猥褻兒童案件,法院平均每天審結超7起案件。但這還不包括性質更為惡劣的強姦犯罪。

有學者曾對“北大法寶”數據庫中案例予以統計,2010-2014年,強姦案件判決數依次為335、448、712、813、928,2015年前10個月案件數已達814起。上升勢頭明顯。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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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組數據,來自女童保護基金會。

2013-2018年,媒體公開曝光的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件共2096起,受害3924餘人。數字並非確數。基金會在統計時,將性侵多人的均按3人計算,可實際上,單2015年一人性侵10名以上兒童的案例就有14起。2018年平均每起案例受害兒童2.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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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未設立性侵兒童犯罪的獨立罪名,相關罪名原有五個:猥褻兒童罪、強姦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姦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後兩個已被取消,並納入到強姦罪中。

根據“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有兒童性侵案1.7萬餘例。其中,猥褻兒童罪佔比47%,強姦罪佔比43%,姦淫幼女罪7%,嫖宿幼女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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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兒童性侵的司法案例數據分析報告

(2018年第4期)


《北京青年報》曾在《半歲女嬰性侵案被“輕判”背後》文章中,援引湖南省第十二屆婦代會代表的話稱:“很多性侵受害人在選擇‘公開’後,遭到了來自各方的‘二次傷害’,加之現行法律對刑事被害人,沒有精神損害賠償,所以,藉助公權救濟,往往最後一分錢得不到。有些人便乾脆以‘私了’換‘實惠’。那麼多的性侵案件,因錢財的‘消弭’而潛入水下,這才是最可怕的。”③

定罪難

取證是必要程序,但也是不少性侵案難點所在。

孫雪梅,“女童保護”發起人,曾接受《財經》雜誌採訪時對此感到無奈。孩子們很少有證據意識,甚至一開始都無法識別性侵。④

我國刑法雖明確規定與未滿14週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何種情況均以強姦罪論,但對於14週歲以上18歲以下的情況則語焉不詳。受害者需提供受到“暴力或脅迫”的證據。

這也是“鮑毓明案”當下遇到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所需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視聽資料或電子數據。從媒體披露的信息看,本案現有證據主要有指控人陳述、帶有血跡、精液的衛生巾等物,以及被踹爛、沾血的床單照片等。

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回應《新京報》時講,從司法實踐看,即使上述物品確有嫌疑人的生理痕跡,也難以直接證明是暴力或脅迫侵害所致,這為追究鮑的責任增加了難度。當然,不排除偵查機關會收集更有證明力的證據。⑤

諸多法學業界和學界人士都在引用——2013年10月25日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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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意見還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不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撰文表示,“司法意見畢竟不是法律,其威懾力有限”。他建議,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罪,把受害人年齡標準從14歲提升至18歲,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仝宗錦律師則認為:“司法意見在我國法律實踐中也常常被視為司法解釋。”後者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可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

量刑輕、多減刑

從上述“北大法寶”的數據看,性侵兒童案有一半是按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北大法寶”通過對平臺上8342篇猥褻兒童罪案例進一步分析發現,

司法實踐中該罪刑期多分佈在1年以下,佔案件總數量的60%以上。相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看,實際判罰在法定刑幅度內普遍較低,犯罪成本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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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兒童性侵案涉及一審、二審、再審、死刑複核及刑法變更程序。其中,刑法變更程序(包括減刑、假釋、監外執行和撤銷緩刑)比重最大,在1.7萬餘樣本案例中佔比49%,有8480例;一審佔比40%;二審佔比10%;再審和死刑複核佔比之和僅1%。

而佔比最大的刑法變更程序,其中98%為減刑案件,有8315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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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作案佔八成

早在2009年4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就發佈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統計分析報告》。該報告中提到,在 340 個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佔到了 68% 。監護人實施的性侵害案件 39 件,其中有 29 件發生在特殊家庭,比例高達 75% 。被生父、養父和繼父強姦的佔監護人侵害案件總數的 61% 。但該報告的樣本容量只有340個。

近年,全國多個省市的地方檢察院都發布數據,顯示兒童性侵熟人作案比例超80%。

這與女童保護基金會的統計數據基本一致,其報告中,熟人作案比例常年居高不下,最高達87.87%(2014年)。其中,2018年統計的210起熟人性侵案例,師生關係佔比最高達33.8%,網友18.57%,鄰里14.76%,親屬(父女、繼父女、養父兄、親戚等)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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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性侵案大多隱蔽性強,若缺少外力介入,侵害常會持續、多次出現。

上文提到的對“北大法寶”中強姦案進行統計的學者,也擇取了一年(2014.10-2015.10)964份判決書歸納整理,篩選出104起案件進行實證考察。姦淫幼女案約佔所考察強姦案件總數的10.8%。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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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104起案件中,有16起為特殊主體作案:教師8起,與幼女共同生活人員6起,國家公職人員2起。其餘88起犯罪主體以鄰里、熟人居多。

賠償少,索賠難

2016年6月1日,法制網發佈文章《調查稱近三年媒體曝光性侵兒童案逾千起,最高獲賠僅5萬元》,文中提到被性侵兒童在爭取民事賠償中面臨重重困難,截止當時,沒有一起受害者提起的民事索賠獲得法院支持,賠償額最高的一例僅5萬元,且是以“調解”之名。⑦

儘管此前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已將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康復費用納入判賠範圍。

法制網援引的是廣西“百色性侵女童案”和寧夏教師性侵12名幼女案。據代理律師介紹,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司法實踐難落實,主要原因還是證據方面。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法院往往只支持已遭受的人身損害和必然發生的損失,比如醫藥費等,而被害人後續用於心理干預、康復的費用,並沒有涵蓋在內。

2017年11月29日,一起兒童性侵案在成都成華區人民法院宣判,判賠的直接經濟損失項目中首次包含3000元的心理康復費用。《法制日報》稱其為有“破冰意義”。

同年12月,《財經》雜誌發佈文章,“滿洲里性侵女童案”代理律師李瑩稱,司法實踐有種處理是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經法院調解,被告人會出錢賠償,但這需要受害方出具諒解書以在量刑上從輕處理。⑧

其文章中,也有專業人士反對由被告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因為傷害不能彌補,“並且會讓施暴者覺得我已經賠償你了,這是個很大的誤區”。該人士建議,這類犯罪應從重處罰,並由政府設置公共資金用於性侵兒童的心理康復治療。⑨

男童保護存在盲區

直到現在,中國強姦罪的客體始終是女性的性自主權。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把強制猥褻罪的客體從“婦女”擴大到“他人”,即將所有男性納入。此前,除幼女外,猥褻兒童罪的保護對象只適用於14歲以下男童。

據“女童保護“統計,2017年600多名受害者中,男童被性侵的有58人,佔比9.57%。2018年男童受侵者佔比4.26%。基金會教研部主任鄒於香在公開分享時稱,男童被性侵曝光得少,不代表男童被侵害的風險就低。他們往往不會主動說出口,但心理傷害卻比女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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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現任中科院心理研究所教授龍迪還在讀博士,她撰寫了35萬字的博士論文《性之恥,還是傷之痛》,並於2007年5月結集出版。該書成為中國內地第一部關於兒童性侵犯的社會工作研究文本。

她在書中將兒童性侵犯界定為:18歲及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男性或女性)在威逼利誘下,捲入任何違背個人意願的性活動,或在非知情同意情況下參與性活動。“性活動”包括帶有性含義的身體接觸,也包括拍攝裸照、觀看色情錄像或圖片等非身體接觸。⑩

她還指出,《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使困境兒童受到特殊的保護”中的“困境兒童”只包括貧困家庭兒童、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流浪兒童等,遭受性侵犯的兒童則不在此列。她倡議將兒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專門立法。

13年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中,該處內容並未有明顯變化。在保護兒童人身權利一節中,強姦犯罪被列入社會綜合治理範疇。另外還有一如既往的那句話: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註釋:

① 王海燕:《兒童性侵:海面下的冰山》,《三聯生活週刊》,2017年第37期。

②⑥ 陳偉 杜娟:《104件性侵幼女案反思:法律真的束手無策嗎?》,《青少年犯罪問題》,2017年第1期。

③ 張倩:《半歲女嬰性侵案被“輕判”背後》,《北京青年報》,2015.12.14。

④⑧⑨ 王麗娜:《性侵兒童之殤》,《財經》雜誌,2017.12.25。

⑤ 金澤剛 王威:《“高管疑似性侵養女案”:該怎樣釐清道德與法律?》,《新京報》,2020.4.11。

⑦ 餘瀛波:《調查稱近三年媒體曝光性侵兒童案逾千起,最高獲賠僅5萬元》,法制網,2016.6.1。

⑩ 龍迪:《性之恥,還是傷之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5.11。


*頭圖購自視覺中國,文內插圖系相關報告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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