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養老地產市場頻頻加碼,政策推動養老地產行業快速發展

由於養老地產作為給特殊人群提供的產品,帶有一定的社會福利性質,所以政府的政策扶持對其發展至關重要。自2013年以來與養老相關的政策頻頻出臺,促進了養老相關產業、企業快速發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經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修訂,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公佈。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法的內容由原來的50條擴展到了85條,變化主要表現在明確了應對老齡化的戰略定位,將每年的農曆九月初九設立為老年節,對家庭養老做重新定位,重視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體系,更加註重對老年人的日常服務,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優待水平,推進宜居環境建設,保障老年人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2、《深化改革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任務措施》

2013年8月16日,國務院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深化改革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任務措施》。

會議要求加強養老服務能力建設;分層分類提供養老服務;創新養老服務模式;切實加強農村養老服務;推動醫養融合發展,探索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新模式。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覆蓋城鄉的多樣化養老服務體系,把服務億萬老年人的“夕陽紅”事業打造成蓬勃發展的朝陽產業,使之成為調結構、惠民生、促升級的重要力量。該任務措施明確提出要在政府“保基本、兜底線”的基礎上,讓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角”。

3、《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2013年9月6日,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裡面提出,要著重統籌把握四個關係:一是兼顧事業和產業,二是兼顧當前和長遠,三是兼顧中央和地方,四是兼顧城鎮和農村。該意見明確了我國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基本定位、依靠力量、主要路徑和最終目標,是指導今後一個時期我國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4、《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

2015年11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裡明確,未來要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機制,鼓勵養老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協議合作,建立健全協作機制,本著互利互惠原則,明確雙方責任;支持養老機構開展醫療服務,養老機構可根據服務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關規定申請開辦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臨終關懷機構等,也可內設醫務室或護理站,提高養老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能力;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延伸至社區、家庭,充分依託社區各類服務和信息網絡平臺,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的無縫對接;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醫養結合機構,鼓勵社會力量針對老年人健康養老需求,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以及老年康復、老年護理等專業醫療機構。

5、《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

2016年1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裡明確,到2020年,養老服務市場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和產品有效供給能力大幅提升,供給結構更加合理,養老服務政策法規體系、行業質量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信用體系基本建立,市場監管機制有效運行,服務質量明顯改善,群眾滿意度顯著提高,養老服務業成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能。

6、十九大:推進醫養結合,加快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

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國家富強的重要標誌。”沒有全民健康就沒有全面小康。對於一個人來說健康是享受幸福生活的前提,老百姓最關心是自己的身體健康問題,不得病少得病,老百姓不只是希望“病有所醫”,更希望“病有良醫”。積極推進“醫養結合”,這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個核心問題。通過全科醫生為老年群體提供持續的醫療護理、長期的生活照料服務,這就是構建“大健康”格局。

7、行政法規及規劃文件

(1)《“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

2017年1月2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全面建立針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制度,並做好與長期護理保險的銜接。提高城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能力,加快社區居家養老信息網絡和服務能力建設,推進醫養結合發展。進一步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統籌推進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全面推進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服務。

(2)《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

2017年2月6日,工信部印發了《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裡面提到,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蓋全生命週期的智慧健康養老產業體系,建立100個以上智慧健康養老應用示範基地,培育100家以上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行業領軍企業,打造一批智慧健康養老服務品牌。健康管理、居家養老等智慧健康養老服務基本普及,智慧健康養老服務質量效率顯著提升。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環境不斷完善,制定50項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和服務標準,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3)《“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

2017年2月28日,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裡面提到:

到2020年,老齡事業發展整體水平明顯提升,養老體系更加健全完善,及時應對、科學應對、綜合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社會基礎更加牢固。

多支柱、全覆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加完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達到90%,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和公益慈善事業有效銜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基本照護等需求得到切實保障。

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更加健全。養老服務供給能力大幅提高、質量明顯改善、結構更加合理,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更加方便可及,政府運營的養老床位數佔當地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護理型床位佔當地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65歲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達到70%。

有利於政府和市場作用充分發揮的制度體系更加完備。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的法治化、信息化、標準化、規範化程度明顯提高。政府職能轉變、“放管服”改革、行政效能提升成效顯著。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得到充分激發,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主體更加多元、內容更加豐富、質量更加優良,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建立完善。

支持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的社會環境更加友好。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自覺支持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的意識意願顯著增強,敬老養老助老社會風尚更加濃厚,安全綠色便利舒適的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紮實推進,老年文化體育教育事業更加繁榮發展,老年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持續改善。

圖表 1 “十三五”期間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主要指標

政府對養老地產市場頻頻加碼,政策推動養老地產行業快速發展

8、部門規章

(1)《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幸福院項目管理辦法》

2013年4月28日,財政部、民政部以財綜〔2013〕56號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幸福院項目管理辦法》。

辦法所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幸福院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2013年至2015年由財政部安排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開展的農村幸福院設施修繕和設備用品配備等工作。農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娛樂等照料服務的公益性活動場所。包括農村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託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動中心等。該辦法為農村養老項目提供了專項資金補助。

(2)《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8號公佈。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它為開辦養老機構設立了准入門檻,包括床位數在10張以上,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等。

(3)《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公佈。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了養老機構的管理要求和監管部門,對養老機構的服務內容、內部檢查、監督管理做了規定。按照管理辦法,養老機構應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9、養老地產優惠政策

對由房地產開發商微利經營的老年地產應視同為非盈利單位,給予相關的優惠政策。

具體地說,在開發建設階段應按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減免土地使用費、市政配套費用其他可減免的稅費;根據國辦發[2006]6號、民政部[2005]170號等文件精神,民辦老年地產,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①對符合規劃的養老服務機構和項目,優先審批;

②對新建養老服務業項目用地,在地價上適當給予優惠,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取標準適當降低;

③經民政部門審批認定的養老服務機構,免交城市建設和房屋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酌情給予減免;免交水、電、氣增容費和供排水設施使用費;

④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免徵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耕地佔用稅;

⑤金融機構為養老服務業提供信貸支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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