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新加坡擬修訂部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1)

近日,新加坡向WTO提交《食品條例(修正案)草案2020》,擬修訂目前《食品條例》的相關條款。主要包括:

(1)就產品定義、原材料、允許的成分和組成等方面修訂第116條法規中的黃油標準,使其與黃油法典標準(CXS 279-1971)保持一致;

(2)刪除第204(2)條有關蘇格蘭威士忌原產地的規定;

(3)允許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劑(包括新類型的甜菊醇糖苷、葉黃素酯、雙甘氨酸亞鐵、山梨糖醇糖漿等),擴大現有食品添加劑(迷迭香提取物、苯甲酸鹽和山梨酸酯)的使用範圍,修訂乙酰磺胺酸鉀和三氯蔗糖在各類糖果中的最大使用量要求等。

該草案文本於4月13日在新加坡食品局網站公開。《食品條例》是新加坡涵蓋食品安全通用安全限量及產品標準要求的綜合性法規,是新加坡進口食品的主要法規依據。食品夥伴網針對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涉及食品添加劑的重點修訂內容與大家分享。

一、允許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劑

1、按照草案第18條規定:將允許使用三種新型的甜菊糖苷作為甜味劑在食品中使用。這三種新型甜菊糖苷在各類食品中的允許使用最大限量將與附表13中規定的從甜菊葉(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中提取的甜菊糖苷在各食品中的限量一致。三種新型甜菊糖苷分別是:

(a)解脂耶氏酵母表達的多個基因供體的萊鮑迪甙A;

(b)利用轉基因大腸桿菌K-12 W311菌株改造的UDP-葡萄糖基轉移酶(EC 2.4.1.17)和蔗糖合酶(EC 2.4.1.13)對甜菊葉中提取的萊鮑迪甙A進行酶修飾,產生的萊鮑迪甙M;

(c)利用畢赤酵母菌株改造的UDP-葡萄糖基轉移酶(EC 2.4.1.17)和蔗糖合酶(EC 2.4.1.13)對甜菊葉中提取的萊鮑迪甙A進行酶轉化產生的萊鮑迪甙M。

2、按照草案第28條規定:從轉基因畢赤酵母中提取的大豆高鐵血紅蛋白將被允許用於肉製品類似物中,使用量可達0.45% (w/w)。食品夥伴網經查找資料發現,大豆高鐵血紅蛋白目前在美國被允許用於磨碎的牛肉類似物中,用以優化產品風味。

3、按照草案附表5第2部分的規定:可將萬壽菊屬植物來源的葉黃素酯(INS 161b(iii))用作著色劑。食品夥伴網研究發現FAO/WHO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確定了萬壽菊中作食品著色使用的葉黃素酯的安全性;CAC也通過了按照GMP將萬壽菊中葉黃素酯用作食品著色劑的規定;在澳大利亞、新西蘭和美國等主要發達國家,萬壽菊中的葉黃素酯也是一種允許使用的著色物質。

4、甘氨酸亞鐵將列入《食品條例》附表7第2部分,作為允許添加到食品中的鐵元素來源。JECFA已經評估並得出結論:甘氨酸亞鐵適合作為膳食鐵的來源。在包括歐盟和美國在內的主要發達國家,甘氨酸亞鐵也被批准用於食品作為膳食鐵的來源。

5、山梨醇糖漿(INS 420(ii))將作為準許的通用食品添加劑列入《食品條例》附表8第1部分,允許按照GMP在食品中使用。JECFA已經確立了山梨醇糖漿的安全性,CAC已通過了按照GMP在食品中使用山梨醇糖漿的規定;在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和歐盟等主要發達國家和組織,山梨醇糖漿也被允許用於食品中。

6、根據草案附表8第2部分的規定,將允許在食品中使用一種新的酶:α,α-海藻糖酶(EC3.2.1.28),該酶由含有α,α-海藻糖酶基因的轉基因長枝木黴(Trichoderma longibrachiatum)產生。這種酶在食品工業中使用歷史悠久,在丹麥、法國和美國等少數國家已被批准用於食品中。

二、擴大現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

1、在《食品條例》附表3允許使用的抗氧化劑列表中,新增關於迷迭香提取物(INS 392)在幹香腸、食用植物油脂(不包括橄欖油)、魚油和海藻油、加工的堅果、蔬菜中的限量等9項新規定。

通過查找相關資料,食品夥伴網發現澳大利亞、新西蘭、歐盟、美國和中國也允許在這些食品類別中使用迷迭香提取物。

2、當苯甲酸鹽或山梨酸鹽作為唯一的防腐劑時,苯甲酸鹽(指苯甲酸及其鈉鹽和鉀鹽(INS 210、211和212))和山梨酸鹽(指山梨酸及其鈉鹽、鉀鹽和鈣鹽(INS 200、201、202和203))可用於非水果餡料,使用限量分別為1500 ppm(以苯甲酸計)和1000 ppm(以山梨酸計)。

此項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在非水果餡料中使用苯甲酸鹽和山梨酸鹽已獲CAC批准,並已在加拿大、歐盟、美國和香港獲許使用。根據這項新規定,《食品條例》附表4現有的“裝飾品、冰沙及糖霜”食物類別名稱,將被修訂為“裝飾品(冰沙及糖霜)、非水果餡料及配料、甜沙司”。

3、目前,新加坡允許將乙酰磺胺酸鉀(INS 950)和三氯蔗糖(INS 955)用於附表13“糖果(包括硬糖和軟糖,牛軋糖和小杏仁餅)”中,其使用量分別不超過500ppm、1000 ppm;但沒有在微甜和薄荷糖中的使用限量特殊要求,與CAC的規定不同。

為與CAC所採用的最高水平保持一致,將對乙酰磺胺酸鉀和三氯蔗糖在各種糖果中的最高允許水平作出修改。


未完待續。[新加坡]新加坡擬修訂部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2)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