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與突破:宦官干政屢禁不絕的原因

漢唐宦禍的慘烈不僅給官僚集團,而且也給專制君主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所以自晚唐以降歷代王朝對宦官干政採取過一系列限制措施。其中尤以明、清二代較為突出。

限制與突破:宦官干政屢禁不絕的原因

一、明朝初年鐵牌的首鑄與譭棄

我們曾經看到,明太祖對於宦官是沒有什麼好印象的。《明通鑑》記載他說:此輩善良者

“百無一二,用為耳目即耳目弊,用為腹心即腹心病”。

因而懷有深深的戒心。但是由於後宮妃妾日益增多,他無法廢除宦官制度,就想方設法對宦官權勢加以限制。主要措施有:

1,內宦與外臣不準互通消息,有文移往來;

2,內宦不得兼有外臣的文武官銜,並服用外臣官服;

3,內宦官階不得高於四品;

4,內宦月給食米一石,衣食都在內廷;

5,內宦不準識字;

6,內宦不得干預政事等。

朱元璋還在宮門立了一面鐵碑,上鑄十一個大字:

“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

《明史・宦官傳一》記載有一個伺候朱元璋多年的老宦官,有一次偶爾談及外朝政事,太祖

“大怒,即日斥還鄉”。

建文帝朱允炆是在朱元璋的言傳身教中度過作為皇太孫的七年歲月的,因此謹遵明太祖的教導和成規,約束宦官也是不遺餘力。他即位伊始,就嚴諭各處地方官吏,說是宮內宦官外出,如有不法之處,可以立即械送治罪。在宮中對宦官更是嚴加管束,稍有違忤,立即嚴懲不貸。其中有些宦官就逃到燕王朱棣軍中。朱棣得宦官之助取得靖難之役勝利後,立即把祖宗成法拋諸腦後,開始重用宦官,但

“犯法輒置極典”,“諸中官以是不敢肆”。

英宗少年登基,王振乘機弄權,明太祖所立鐵碑,據說也是由英宗宦官王振毀掉的。

然而明代宦官無論如何跋扈囂張,在專制君主面前,還是服貼的,至少其中絕大多數是這樣。個別宦官如曹吉祥也曾發動兵變,,但那是在失寵、絕望之後的死中求生之舉。就宦官總體而言,他們的驕橫氣焰來源於皇權,一旦失去皇帝信任,則立遭貶斥,身首異處,而毫無反抗餘地。這說明,明代的宦官干政並不威脅皇權,這與漢唐不可同日而語。應該說,明代宦官手中有批紅權(明代皇權的延伸,只能代皇言)而無軍權應是一個主要原因。

限制與突破:宦官干政屢禁不絕的原因

二、清前期限制宦官干政的成功經驗

17世紀中葉入關的清軍,從朱明王朝接受的遺產中,就有一項是宦官。1644年5月2日,清軍從朝陽門開進北京,《清世祖實錄》卷5記載:

“內監以故明鹵簿、御輦、陳皇城外。跪迎路左,啟王(即攝政王多爾兗)乘輦”。

滿族皇室對如何處置亡明宦官發生激烈爭論,最後確定還是要酌情選留部分宦官以供使用。《大清會典事例》卷1216記載:

“宮禁雜役之輩,勢難盡革。朕酌古因時,量為議置”。

到順治10年(1653)決定設置13個宦官機構,翌年組建完畢,稱為“十三衙門”。宦官人數也從明朝的九萬多削減到九千多人。第二年(1655),順治皇帝效法明太祖,命工部再鑄嚴禁宦官干政的鐵碑,立於交泰殿。牌高134釐米,寬70釐米,厚6.5釐米,外邊鑲有木框,不僅形制較“牌高三尺”的明代鐵牌為大,而且字數更多,內容更詳。前面歷數明朝宦官的累累罪行,後半段嚴厲警告宦官不許擅權於政:

“朕今裁定內官衙門及員數、職掌,法制甚明。以後但有犯法於政、竊權納賄,囑託內外衙門、交結滿漢官員,越份擅奏外事、上言官吏賢否者,即行凌遲處死,定不姑貸。特立鐵碑,世世遵守。”

這個鐵碑至今仍在北京故宮博物館內。順治並作《鐵牌詩》一首,告誡後世皇帝:

宦寺前明為亂階,小忠小信結君懷。

典兵納賄民膏竭,開廠濫刑諫骨埋。

竊弄威權政日弊,潛移社稷事全乖。

裁官定製聖謨遠,敬告後人守鐵牌。

即使如此,順治帝在1661年正月病危之際,還下“罪已遺詔”,《清史稿・世祖本紀二》記載:

“祖宗創業,未嘗任用中宦,且明亡國,亦因委用宦寺。朕明知其弊,不以為戒,設立十三衙門,委用任使,與明無異。致營私舞弊,更逾往時,是朕罪之一”。

限制與突破:宦官干政屢禁不絕的原因

咸豐以前的清朝皇帝,從順治開始,中經康熙、雍正,直至嘉慶,遠以漢唐、近以亡明為鑑戒,反覆認識宦官的消極作用和弊端,一再改革宦官制度,遏制宦官權勢的發展。其成功措施有如下:

一是,取消宦官權力系統,把宦官機構設定為專司雜役的事務班子。

1644年,攝政王多爾兗決定取消廠衛機構,宦官事務歸內務府管轄。順治皇帝設十三衙門,但康熙即位後立即宣佈“十三衙門盡行革去”,仍由內務府管轄大小宦官。1677年,康熙設“敬事房”,專門處理宮中的宦官事務,並負有甄別、調補和監督各處宦官的責任。宦官無論大小,其主要職責是為宮內帝、妃的生活起居提供服務,此外別無任何特權。

二是,裁減宦官人數,降低品階,並下令廢除宦官讀書制度。

明代宦官多達十萬之眾,《熙朝新語》卷2記載康熙帝時,

“宮中不過四五百人而已”。

乾隆皇帝時人數倍增,但仍限定為3300人。1742年編成《宮中現行則例》,規定:

“凡宮內各處太監官職,從現今四品為定,再不加至三品、二品以至頭品”,

以防位高難制。1769年,乾隆下令廢除明代的內書堂制度,他說:

“內監職在供給使令,但使教之略知字體,何必選派科目人員與講文義。前明奄豎弄權,司禮秉筆,皆因若輩通文,便其私計。甚而選詞臣課讀,交結營求。此等弊政,急宜痛絕!現今讀清書(滿文)之內監,在長房一帶派內府之筆帖式課之,至漢書亦派筆帖式之曾讀漢文者教授。所有萬善殿派用漢教習之例,永遠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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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嚴明太監職掌,不許染指國家政務。

入關之初,多爾兗即採納戶部官員郝傑的建議,不許御前宦官再與朝臣一起列班行禮,將之拒於最高政壇之外。順治帝還規定了“七不許”:

“凡系內員,非舉差遣不許擅出皇城職司之外;不許干涉一事;不許招引外人;不許交結外官;不許使弟侄親戚暗相交結;不許假弟侄等人名色置買田產,因而把持官府,擾害民人;其外官亦不許與內官相交結。如有內外交結者,同官覺舉,部院察奏,科道糾參審實,一併正法”。

這些規定一般是得到認真執行的。1739年宮中太監李蟠放假外出,到一個親王府上談及皇室內廷事務。李蟠回宮後不僅受到夾訊之刑,還罰及他的頂頭上司總管太監。並將這道處罰諭旨印成漢滿兩體文字,廣為散發。《國朝宮史》記載乾隆帝說,自順治朝始,

“永禁內監不得干預朝政,迄今百有餘年;從無一人能竊弄威福者,固由於法制整肅,而實由於君德之清明”。

直到1814年,嘉慶皇帝仍在嚴令宦官

“安分守己,各司其事:藥房學習醫藥,杖勇學習杖勇,和尚喇嘛學習經卷……如有調撥,即棄從前之業,學本項之事,不得份外安為,自取罪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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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制定懲罰條例,嚴厲打擊不軌行為。

從順治到道光各朝,先後制訂懲治宦官的條例有數十個之多,除嚴棼干政外,賭博、酗酒、偷竊、逃跑、吸鴉片、私藏兇器、私自外出,乃至輕生自殺等,都有相應處罰。輕者罰薪、杖責,重者流放、殺頭,如對自殺者,凡用刀剪、金刃之類自殺又救活者,斬頭;上吊救活者,絞刑;上吊死亡者,屍拋荒野,家屬發配新疆、伊犁為奴。這些條例以“王法”、“祖制”的形式固定下來,有效地壓抑了宦官權勢,防止了宮闈動亂。

五是,鼓勵外朝官員監視宦鉅奸,與其不法行為作鬥爭。

與明代“以監製閣”的方針相反,清代實行“以外治內”的政策。

雍正帝去祭陵,跟班太監挑起事端,圍鬥當地縣令孫詔成。孫縣令抓住宦官頭目。杖責數十大板,雍正提升孫詔成為寧波太守,以示鼓勵。

乾隆皇帝規定在宮中行走,宦官要向朝臣迴避讓道。後又命令奏事太監一律改姓秦、趙、高三姓,“藉此三字以自儆也。”

乾隆去熱河,跟班宦官侵擾當地百姓,熱河巡檢張若瀛勸阻無效,反受欺凌侮辱。張若瀛忍無可忍,下令捆綁責打了這個宦官。熱河總督怕此事連累自己,搶先奏報乾隆。乾隆皇帝說:“若非太監肆意違法,張巡檢哪敢如此。”反而把張提升七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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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清限制措施的認識意義

史實證明,這些限制措施是卓有成效的,清前期的二個世紀中宦官群體基本上恢復了他們在宮內當差的奴僕地位,再沒出現過宦官干政的現象。明初朱元璋的限制措施雖經永樂、宣德皇帝的一再破壞,但在正統皇帝親政前的70多年中同樣比較成功。這些情況告訴我們,在專制政體中,只有皇帝一人具有防範宦官干政的真正能力。換而言之,宦官干政屢禁不絕的原因,也只能從一心維護自己獨裁統治的專制君主身上去尋找。

乾隆皇帝把杜絕宦官干政歸結為“君德清明”,“法制整肅”這個史實,不是從反面證明了宦權實際上是皇權的延伸,宦官政在本質上是獨裁君主的專制統治這樣一些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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