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进前岳父家抢劫拔天然气管致前妻轻伤 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因缺钱进前岳父家抢劫,新疆一男子与一同伙暴力致前妻昏迷,又拔掉天然气管,造成前妻及妹妹轻伤。之后该男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该男子提出上诉。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刑事裁定书。2020年4月16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2018年11月25日,王强因缺钱与朱晓军共谋去王强前岳父陈某家中盗窃财物。次日凌晨3时39分许,王强、朱晓军进入陈某家中实施盗窃时,王强前妻惊醒并认出王强。为防止王强前妻及妹妹发现后报警,王强、朱晓军使用掐脖等方法致二人昏迷。王强和朱晓军劫得财物逃离现场时,将陈某家中的天然气管拔掉,企图致王强前妻和妹妹死亡。后二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两人的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强、朱晓军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王强、朱晓军非法入户抢劫后为防止罪行败露,又企图杀害两被害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当以抢劫、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提出犯意、具体策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晓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考虑到王强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判决王强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朱晓军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诉人王强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王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王强从轻处罚。而朱晓军提出,其不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其有能力杀害被害人,在明知被害人有脉搏谎称已死亡,有意没有拔掉天然气管、关闭被害人房门等,使被害人没有伤亡,应是犯罪中止;其不属于入户抢劫,其没有劫财的想法,作案时不清楚王强盗拿东西;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2020年4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强、朱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时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二人轻伤;后为灭口又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应依法予以并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 张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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