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他人在ATM机取款 即墨一男子持水果刀抢劫被抓

半岛记者 王洪智

被告人邓某于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某超市旁,趁被害人王某在银行ATM机取款时,持水果刀胁迫王某,抢劫其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逃离现场。后将其中的2600元存入其银行卡中消费。邓某于同年12月18日被抓获。

即墨法院查明,被告人邓某在侦查阶段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

即墨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邓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案移送供犯罪所用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银行卡一张发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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