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淇滨 案例分析 见财起意伸贼手 一时贪念触刑罚


    2018年2月23日,淇滨区一男子周某在华夏南路邮政银行存款时,在被害人安某存款离开后,进入安某办理存款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ATM服务舱,发现安某将其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且已将密码输入。周某从该卡中分两次取出6000元,每次3000元,随后将该款存入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中。周某心存侥幸以为只是占小便宜,谁知竟触犯了刑法。近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信用卡诈骗案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收据、谅解书、到案证明、银行交易凭证、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出赃款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从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取款6000元,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其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提醒:信用卡持有人应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尤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业务后,一定要切记及时取出并保管好银行卡,被告人周某能够犯罪轻易得逞,重要因素就是粗心大意遗忘信用卡;同时,任何人在拾取他人信用卡时,应牢记“拾金不昧”传统美德,莫因贪念而行不法之举,害人终将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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