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撞上產假,年假還能休嗎?

【對案入座】

王小姐2010年1月進入某公司工作,2013年2月,王小姐發現自己懷孕了並於2013年11月開始休產假,在懷孕期間王小姐還休了一個月的病假但未休2013年度的年假。

王小姐回公司上班後向公司表示,其在2013年有5天的應休未休的年假待遇尚未享受,要求公司對這5天的年假工資按照其標準日工資的300%支付。

公司則表示,王小姐因為懷孕請了一個月的病假,後又開始休產假,產假部分應視為病假,根據法律規定,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不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故不同意王小姐的請求。

王小姐對公司的決定表示不服,就該項請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年假撞上產假,年假還能休嗎?


【律禾說法】

首先,休產假是王小姐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依法享有的權利,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不應當視作病假處理。

其次,針對產假是否計入帶薪年假假期的問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對此有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故不只是產假,探親假、婚喪假、停工留薪期等都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公司應當給予王小姐2013年5天帶薪年休假待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