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如何召開?”(附音頻)

破產程序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如何召開?”(附音頻)

作者:國浩·陶純益律師

本文2400餘字,建議先碼後看

內容包括:

☑會議流程 ☑債權確認 ☑表決權行使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本文主要介紹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流程,以及其中最重要的“債權的確認、表決權的行使”等內容。


一、會議流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召開,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債權人。

律師提示: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請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延期召開的理由可為:受疫情、颱風等不可抗力影響;申報債權人數較多、債權結構複雜需延長債權申報期限從而相應順延債權人會議、會場安排改變、網絡在線用戶數量限制需升級、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新情況、更換管理人等。

債權人會議流程大致可劃分為會前準備階段、會中報告階段、會後整理階段。

(一)會前準備階段流程

會前準備階段主要由書記員、管理人工作人員完成,其主要流程:

1、書記員宣佈會場紀律,宣讀會議議程。

2、書記員或管理人工作人員報告到會債權人到會情況。

3、告知債權人權利,宣讀債權人會議議事規則、表決規則。

4、由書記員向合議庭報告會議準備就緒可以開會。

準備文件:參會須知、會議議程、債權人簽到表、列會人員簽到表、債權人會議議事規則、表決規則等。

(二)會中報告階段流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前,債權人會議應由合議庭主持。主要流程:

1、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說明本次債權人會議由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債務人的職工及工會代表參加;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等有關人員及管理人列席。(必要時也可要求審計、評估機構列席)

律師提示:管理人可根據案件情況對是否通知工會代表參加債權人會議作出靈活安排,一般由管理人推薦1-2名職工代表參加會議。

2、宣佈受理裁定、指定管理人決定。

3、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並回答債權人詢問。

4、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報告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

5、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報告債權審查工作報告,提請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核查債權可設定期限,5日左右)

6、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報告管理人報酬方案。

7、宣佈債權人會議主席的職責並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

律師提示:債權人會議主席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指定法人或其他組織擔任債權人會議主席的,應由其委託一名自然人履行召集、主持債權人會議等職責。

準備文件:管理人執行職務報告、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審查報告及債權表、管理人報酬方案等。

(三)會後整理階段

1、製作會議記錄

2、收集整理債權核查意見

經債權人、債務人核查無異議的債權,管理人應當申請裁定確認。申請書應當載明債權申報審查情況和債權核查情況。

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內容有異議的,管理人應告知其自債權核查結束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管理人應當申請本院裁定確認。


二、債權確認與表決權的行使

(一)流程

債權確認流程:管理人進行債權登記,製作登記冊→管理人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分為:無異議的債權、暫時無法確認的債權、不予確認的債權,並編入債權表)→債權人會議核查→法院裁定確認。

(二)表決權行使的時間

實踐中經常引起管理人困惑的問題是,債權人在何時能行使表決權?是管理人審查認為成立後?債權人會議核查無異議後?還是法院裁定確認後?

1、法律規定

根據《破產法》第59條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何為“尚未確定”?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員編寫的《破產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債權尚未確定”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債權已經發生,但數額尚未確定;二是債權為或然債權,如附停止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債權、將來求償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以及有爭議或者訴訟未決的債權。可見“尚未確定”由債權性質決定,與債權確認程序無關。

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第17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可以將債務人財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產程序終結後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併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債務人財產實際變價後,管理人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的分配規則計算具體分配數額,向債權人告知後進行分配,無需再行表決。

綜上,按照法律規定,即使未經債權人會議核查與法院確認流程,在一債會上,債權人仍然可行使表決權,對於管理人審查後認為尚無法確定的債權,需由管理人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臨時確定債權額,以保護其在一債會上行使表決權。

2、實務操作

由於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同,不同地區會有不同做法。

(1)北京:債權人會議核查後才享有表決權

《北京高院破產案件審理規程》

172、(債權核查的時間)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因特殊原因無法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且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無必須表決事項的,可以在以後的債權人會議上核查,但是不得遲於待表決事項進行表決之時。

185、(表決資格)債權人依據債權人會議核查後確定的債權額或者人民法院臨時確定的債權額,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2)深圳:法院確認後享有表決權

《深圳律協律師擔任破產案件管理人債權申報及審查業務指導標準》

第三十八條【債權確認法律後果】債權確認,一般產生三方面的法律後果:

(一)被確認的債權,債權人獲得參加破產程序的債權人資格,有權出席債權人會議,依據其8被確認的債權性質、及債權數額等在債權人會議中享有投票表決權…。

出於謹慎考慮,也可採取不在一債會議上設置表決事項,待債權經法院裁定確認後,再進行表決的方式。

3、可會後表決

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第11條:債權人會議除現場表決外,可以採用書面、傳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管理人應當通過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時提取記載表決內容的電子數據,並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管理人為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的,應當由管理人的兩名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後或者表決期屆滿後三日內,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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