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須徵得債權人同意-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廖某因承建工程,向胡某承租機械設備,雙方約定租期為6個月。租期到期後。經廖某與胡某結算,廖某欠胡某20萬元。廖某出具結算單及欠條給胡某。

同日,經胡某、廖某及某建築公司協商一致,該租金由某建築公司直接支付給胡某,待工程結束後由建築公司與廖某結算工程款時再予以扣除,三方共同簽字確認“委託付款通知”。隨後廖某主張該債務已轉移,因由建築公司償還租金。而建築公司辯稱當時蓋章確認的“委託付款通知”為存檔所蓋,並未接受債務轉移。

那麼,到底這個錢是由誰來償還?債務究竟發生了轉移嗎?

北京天達共和(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林林介紹,因廖某無證據證明:1.債務轉移得到債權人胡某的同意;2.從該“委託付款通知”的內容來看,並無債務承擔的意思表示,無從判斷該建築公司是否同意接受該債務。

李林林律師告訴長江日報記者,民法典第551條對債務轉移做了明確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因此,建築公司未按委託付款通知代為支付欠款的後果仍由廖某自行承擔。所以,廖某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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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和債務承擔的區別

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將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該協議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而並存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並沒有和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與債權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將發生消滅,債務人將退出該債務關係,第三人成為債的關係的當事人。而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僅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主體,債務人並不退出債的關係。

(長江日報記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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