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
刑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案量刑:
1.公通字〔2010〕23號第7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 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 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 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 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5)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 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關鍵字: 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 資產負債表 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