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股东个人财产或将被追偿,怎么破?(附音频)


公司被吊销,股东个人财产或将被追偿,怎么破?(附音频)

作者:国浩·陶纯益

本文3800余字,建议先码后看

内容包括:

☑吊销原因 ☑吊销后果 ☑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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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学习“公司必修课”



Q:公司出现哪些行为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A:对于公司而言,主要依据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规定,概括为: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建议:若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及时进行清算、注销,任由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会面临被吊销执照的风险,进而对相关人员将产生不良影响。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5、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针对特定行为、行业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


Q:吊销营业执照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哪些影响?

A:《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律师建议:公司被吊销的,除有相反证据,审判实践中通常推定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因此公司被吊销将会影响法定代表人在未来担任其他公司担任董、监、高的资格,法定代表人已在其他公司担任上述职务的,则会被解除职务。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积极履职,避免公司因实施违法行为被吊销,或积极收集证据,通过提供自己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或其他事实上无法履职的证明,来免除个人责任。


Q:吊销营业执照会对公司股东产生哪些影响?

A:之前,我们发布过文章《公司被吊销,放着就行了?清算义务不履行股东个人财产或将被追偿》,对公司吊销后,对股东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在本文中不在赘述。那么,如何让公司合法合规的退出市场呢?

公司被吊销属于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立后,经过清算,最终注销公司,才完成市场退出整体流程。

由于股份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并不一定是股东,因此本文中我们以有限公司为例,来探讨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在清算程序中会面临哪些风险。


一、履行清算义务的要求和未履行的后果

(一)选任清算组成员

1、要求:公司被吊销后应该召开股东会,形成选任清算组成员的决议(普通决议,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后果: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展清算工作:

1、要求:清算组成立后应及时开展清算工作、注销公司。

2、违法清算的后果:在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事宜,因此承担违法清算责任的主体多数情况下为清算组,但当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会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列举的违法清算行为如下:

◎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未履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兜底】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最严重后果——法人人格否定

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或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小股东的保护

(一)背景

上文中提到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最严重的后果是法人人格否认,在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情况:公司未能顺利开展自行清算工作非因小股东造成,或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非由小股东造成,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刺破公司面纱,要求公司所有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仍待会得到法院支持。这种情况不仅导致小股东承担巨大风险,同时也催生了“职业债权人”,出现了极为不公平的结果。

(二)问题突破

为缓和上述问题,《九民纪要》就两方面进行了明确:

1、“怠于履行义务”应进行限制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因果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从《九民纪要》的规定可看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因关注小股东是否可以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或材料灭失非由其造成,对于未实施侵权行为或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应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举证责任

审判实践中,由股东证明其无过错(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证明公司可以清算,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而债权人只需证明其债务未获清偿且初步证明公司股东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情形(例如:在企信网上未发现公司清算组备案、未收到债权人通知、未看到债权人公告等)即可,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但举证责任倒置应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该如何进行理解呢?

《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中,对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如下论述:一般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上,都实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然而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债权人在客观上难以或无法提供关键证据,这是再适用一般原则,就会使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担不均衡,造成债权人一方败诉风险过大……我国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没有相关规定,仅对于一人公司中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方面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即《公司法》第64条。但这还远远不够,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此问题上适用范围过于狭小,没有起到真正的平衡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法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为促使公正处理,在法人人格否认诉讼案件中一般会动用自由裁量权采用举证责任方面的倒置。

本文作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即使在《九民纪要》出台前,也只有极少数案件因债权人无法证明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证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无法清算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有部分错误案例根本未对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即认为股东应该承担责任。相反,大多数案例是由股东证明“公司并非无法清算”和“行为与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在《九民纪要》出台后的案例中,全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案例:北京金盛名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与张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14410号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华巍达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华巍达公司股东未能提供证据对于公司具备清算条件进行证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债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巍达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材料灭失,从而无法清算”,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由股东证明公司可以清算)……本案中,张巍、张岳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未能提供证据对“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予以证明(股东证明无因果关系),应对华巍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建议: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免除自己的责任:

1、证明自己已经采取积极措施或未实际参与管理,以此来证明自己没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例如:向其他股东发函要求召开股东会;要求相关人员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文件等)

2、证明自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无法清算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例如:公司材料灭失发生在公司被吊销之前);

3、证明公司虽无财产但仍可清算,不具有无法清算的事实。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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