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銷,股東個人財產或將被追償,怎麼破?(附音頻)


公司被吊銷,股東個人財產或將被追償,怎麼破?(附音頻)

作者:國浩·陶純益

本文3800餘字,建議先碼後看

內容包括:

☑吊銷原因 ☑吊銷後果 ☑解決途徑


帶上耳機

用心學習“公司必修課”



Q:公司出現哪些行為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A:對於公司而言,主要依據如下:

(一)根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規定,概括為:

1、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2、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律師建議:若公司不打算繼續經營,應及時召開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並及時進行清算、註銷,任由公司處於停業狀態會面臨被吊銷執照的風險,進而對相關人員將產生不良影響。

3、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4、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

5、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針對特定行為、行業的規定

包括但不限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2016)》


Q:吊銷營業執照會對法定代表人產生哪些影響?

A:《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律師建議:公司被吊銷的,除有相反證據,審判實踐中通常推定法定代表人負有個人責任,因此公司被吊銷將會影響法定代表人在未來擔任其他公司擔任董、監、高的資格,法定代表人已在其他公司擔任上述職務的,則會被解除職務。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積極履職,避免公司因實施違法行為被吊銷,或積極收集證據,通過提供自己不參加公司經營管理或其他事實上無法履職的證明,來免除個人責任。


Q:吊銷營業執照會對公司股東產生哪些影響?

A:之前,我們發佈過文章《公司被吊銷,放著就行了?清算義務不履行股東個人財產或將被追償》,對公司吊銷後,對股東的法律後果進行了闡述,在本文中不在贅述。那麼,如何讓公司合法合規的退出市場呢?

公司被吊銷屬於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應當在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成立後,經過清算,最終註銷公司,才完成市場退出整體流程。

由於股份公司的清算組成員並不一定是股東,因此本文中我們以有限公司為例,來探討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在清算程序中會面臨哪些風險。


一、履行清算義務的要求和未履行的後果

(一)選任清算組成員

1、要求:公司被吊銷後應該召開股東會,形成選任清算組成員的決議(普通決議,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後果:逾期未成立清算組,公司債權人或股東可申請法院強制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造成損失範圍內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二)開展清算工作:

1、要求:清算組成立後應及時開展清算工作、註銷公司。

2、違法清算的後果:在清算組成立後,由清算組負責公司清算事宜,因此承擔違法清算責任的主體多數情況下為清算組,但當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侵害公司和債權人利益時,股東、實際控制人亦會承擔相應責任。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列舉的違法清算行為如下:

◎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公司債權人或股東可申請法院強制清算;

◎未履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兜底】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三)未履行清算義務的最嚴重後果——法人人格否定

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或因實際控制人的原因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小股東的保護

(一)背景

上文中提到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最嚴重的後果是法人人格否認,在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以下情況:公司未能順利開展自行清算工作非因小股東造成,或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情況非由小股東造成,債權人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刺破公司面紗,要求公司所有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仍待會得到法院支持。這種情況不僅導致小股東承擔巨大風險,同時也催生了“職業債權人”,出現了極為不公平的結果。

(二)問題突破

為緩和上述問題,《九民紀要》就兩方面進行了明確:

1、“怠於履行義務”應進行限制解釋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怠於履行義務”,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後,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採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於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因果關係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舉證證明其“怠於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師提示:從《九民紀要》的規定可看出,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因關注小股東是否可以舉證證明其不存在怠於履行或材料滅失非由其造成,對於未實施侵權行為或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不應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

(三)舉證責任

審判實踐中,由股東證明其無過錯(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無因果關係或證明公司可以清算,來避免承擔連帶責任,而債權人只需證明其債務未獲清償且初步證明公司股東存在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情形(例如:在企信網上未發現公司清算組備案、未收到債權人通知、未看到債權人公告等)即可,屬於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但舉證責任倒置應有明確的法律加以規定,該如何進行理解呢?

《最高院關於公司法解釋(三)清算紀要理解與適用》中,對法人人格否認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進行了如下論述:一般民事案件在舉證責任上,都實現“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然而法人人格否認的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債權人在客觀上難以或無法提供關鍵證據,這是再適用一般原則,就會使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分擔不均衡,造成債權人一方敗訴風險過大……我國對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訴訟中舉證責任分擔問題沒有相關規定,僅對於一人公司中股東與公司財產獨立方面設置了舉證責任倒置,即《公司法》第64條。但這還遠遠不夠,由於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在此問題上適用範圍過於狹小,沒有起到真正的平衡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法新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前,為促使公正處理,在法人人格否認訴訟案件中一般會動用自由裁量權採用舉證責任方面的倒置。

本文作者通過案例檢索發現,即使在《九民紀要》出臺前,也只有極少數案件因債權人無法證明公司“無法進行清算”或無法證明“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與無法清算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為由,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甚至有部分錯誤案例根本未對因果關係進行審查即認為股東應該承擔責任。相反,大多數案例是由股東證明“公司並非無法清算”和“行為與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在《九民紀要》出臺後的案例中,全都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案例:北京金盛名業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等與張巍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京02民終14410號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在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華巍達公司已無可供執行財產,而華巍達公司股東未能提供證據對於公司具備清算條件進行證明的情況下,直接認定債權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華巍達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材料滅失,從而無法清算”,屬於舉證責任分配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由股東證明公司可以清算)……本案中,張巍、張嶽華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且未能提供證據對“怠於履行義務”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予以證明(股東證明無因果關係),應對華巍達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建議:股東可以通過以下幾個途徑免除自己的責任:

1、證明自己已經採取積極措施或未實際參與管理,以此來證明自己沒有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例如:向其他股東發函要求召開股東會;要求相關人員妥善保管公司財產、賬冊、文件等)

2、證明自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與無法清算的後果沒有因果關係(例如:公司材料滅失發生在公司被吊銷之前);

3、證明公司雖無財產但仍可清算,不具有無法清算的事實。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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