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5日19時58分,雙陽大隊二中隊夜巡分隊民警在樂山路銀瀑廣場設卡臨檢時,現場查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人管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管某呼氣酒精濃度為47mg /100ml,其行為已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管某因初次飲酒後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被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20-12-11 05:31:38 佚名
2020年4月5日19時58分,雙陽大隊二中隊夜巡分隊民警在樂山路銀瀑廣場設卡臨檢時,現場查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人管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管某呼氣酒精濃度為47mg /100ml,其行為已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管某因初次飲酒後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被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