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帶您學法】危險駕駛罪

【檢察官帶您學法】危險駕駛罪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家家有車已經不是空談。日子過得越來越滋潤,每天就小酒喝著、小歌哼著,然而有些人喝酒後就忘記交通安全,甚至酒後開車上路。現結合上栗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我們來聊聊什麼是危險駕駛罪。

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14日0時30分,犯罪嫌疑人鄧某某醉酒後駕駛贛JXXXXX普通二輪摩托車,從上栗縣彭高鎮行往華源村方向,途經華源村路段時,因醉酒駕駛車輛操作不當,導致所駕二輪摩托車摔倒的單方道路交通事故。經鑑定,鄧某某血液標本中乙醇含量為204.1552mg/100ml(醉酒)。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檢察官帶您學法】危險駕駛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區分了飲酒和醉酒兩種情形。其中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毫克,小於80毫克的駕駛行為;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的駕駛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在上述案例中,經鑑定,鄧某某血液標本中乙醇含量為204.1552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醉駕入刑有了一段時間了,隨著懲戒力度的加大,人們的法律意識較之前有很大的進步,但是也有很多人心存僥倖,喝酒之後依舊開車上路,更有甚者生出騎摩托車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錯誤想法。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無論採取何種驅動方式,只要其技術參數列明的最高設計車速超過20km/h的,可以認定為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的,可以認定為摩托車。因此我們生活中的大部分摩托車都屬於機動車,而醉酒駕駛摩托車就可能觸犯刑法。

酒後駕駛已經成為道路交通的“殺手”之一,對於酒後駕駛,絕大多數人都有認識,都瞭解酒後駕駛有很大的危險,但往往過於自信,認為自己的技術沒有問題,才釀成大禍,造成交通事故。最後,提醒大家: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安全出行靠你我,幸福中國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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