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檢察官親歷的命案庭審

作者:龐良程新聞來源:正義網

 三宗命案,不同的案發場景和庭審挑戰。檢察官如何通過舉證質證還原案件事實、履行指控證明犯罪的主導責任?讓我們跟隨廣州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負責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全國優秀公訴人”、首屆“廣州地區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務專家”龐良程一道,聽他講述——

  

一位檢察官親歷的命案庭審

  “教授殺教授案”庭審現場

  

一位檢察官親歷的命案庭審

  廣州市檢察院檢察長歐名宇(右)和龐良程(左)出席“廚師殺廚師案”庭審

  這場疫情,讓我們知道世界各地發生的苦難與死亡。作為檢察官,也會面對一些嚴重犯罪造成的生死離別。命案庭審,是檢察官的履職場景之一。從2017年到2019年,作為公訴團隊成員,我親歷了三起市檢察院檢察長和市法院院長同時出席的命案庭審。

  丈夫殺妻案

  重罪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先例

  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楊某是夫妻,兩人來廣州打工,下班後回出租屋休息時,因是否回家給外公拜壽發生爭吵,李某騎壓在楊某身上,用雙手掐住其頸部,致楊某死亡。隨後,李某報警歸案。

  這是一起因家事糾紛引發的悲劇,也給留守兒童和老人帶來生活難題。李某夫婦育有8歲的女兒和6歲的兒子,一直由岳母照看。年幼的孩子突遭家庭變故,在永遠失去媽媽後,面臨失去爸爸的雪上加霜。李某的父親和楊某的母親達成調解協議和諒解協議,希望司法機關從輕處理李某。

  我接辦案件時,廣州作為全國18個試點城市之一,剛啟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當時作為試點的都是基層院辦理的輕罪案件,市級院辦理的重罪案件可否試點,不少試點城市在觀望中,何況是故意殺人這樣的重案。

  生命權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命案從寬處罰會不會引起社會公眾“司法不公”的質疑?如何防範輿情民意引發的訴訟風險?

  雖然沒有先例,但我們專門成立公訴團隊,與市法院溝通協商,就重罪案件能否適用這一制度達成了共識。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作為臨時起意的激情犯罪,與社會上有預謀的故意殺人犯罪有一定區別;被告人犯罪後有自首情節,通過親屬和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和諒解協議,有一定悔改表現;被告人還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撫育。從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出發,適用這一制度有利於修復社會關係,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鑑於此案具有典型意義,檢法兩長決定同堂辦理。

  被告人李某和辯護律師也有此訴求。而量刑協商形成的量刑具結書是這一制度的核心要素,對此,控辯雙方出現認識分歧。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訴團隊初步商定的量刑建議是無期徒刑,而李某的辯護律師希望判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雙方各持己見,將出現被告人認罪不認罰的局面,無法簽署量刑具結書,個案試點工作也將終止,而從天理國法人情的視角來看,本案存在依法適用的理念先導和制度空間。如何才能超越技術層面實現辦案效能?公訴團隊經過研究,提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彈性量刑思路,與辯護律師溝通協商,並對被告人釋法說理,最終順利簽署量刑具結書。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犯罪後有重獲新生的希望,理應得到尊重和保障,量刑協商過程是辯護律師辯護權的訴訟前置,必須堅持程序正義。

  開庭時間定在2017年5月18日。開庭前一天,法院召開庭前會議,由控辯雙方展示證據,明確舉證方法思路。辯護律師認為李某曾被診斷為精神病,無法確定作案時是否患病,但對精神病司法鑑定認定李某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沒有提出明確的否定理由。經過控方解釋,辯護律師不再提出異議。

  然而,實際庭審中出現戲劇性場面。

  在法庭調查階段,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對精神病司法鑑定等全案證據都沒有意見。在發表公訴意見後,原想庭審很快結束,不料波瀾突起,辯護律師有備而來,宣讀時長10多分鐘的六點辯護意見。我重點回應的有兩個方面:

  一是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案發前曾受精神困擾,作案時意識模糊,精神病司法鑑定不能說明作案時實際精神狀態。我回應稱,辯護律師提出的精神困擾與醫學和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病是內涵不同的兩個概念,雖然被告人去過醫院就診和複查,但不能確定有精神病史。被告人作案前社會功能正常,作案有爭吵的現實起因,作案過程未見精神異常表現,作案行為符合日常多次動手掐頸的個性特點,作案時意識清醒,作案後及時告訴岳母和母親並報警,精神病鑑定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李某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二是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夫妻外出打工經濟條件不好,生活壓力大,社會對案發有相當責任,想借此減輕李某罪責。對此,我客觀分析了李某的犯罪原因:更多是個人性格偏執,處事不成熟,化解生活矛盾的能力不足,更缺乏對法律的敬畏,主要是個人責任,社會上也有許多像李某家庭生活條件一般,但夫妻恩愛、患難與共的例子。希望李某真心悔改,爭取寬大處理。

  我的回應得到合議庭認同和旁聽席讚許,辯護律師不再提出新的意見。法院當庭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李某表示不上訴,並盼望能早日孝順老人、照顧小孩。

  檢法兩長同堂辦理的首例重罪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終於塵埃落定。庭審也給我留下餘思,比如法庭質證意見和法庭辯護意見的矛盾如何邏輯自洽,或許只是一種辯護策略?被告人認罪,對精神病司法鑑定無意見,而辯護律師有意見,辯護權相對於被告人的獨立性和依附性如何取捨,是否會影響量刑具結書的效力和制度適用?證據突襲和觀點突襲有何異同利弊?作為職業共同體,我試圖站在辯護立場重視這些問題。我想,辯方針對不完全確定的彈性量刑建議,充分展示辯護意見,是為了爭取讓合議庭在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之中優化選擇,畢竟對於失去自由的人來說,刑期差別顯得彌足珍貴,為被告人力爭輕判也是辯護律師的職責所在。

  廚師殺廚師案

  庭審實質化與檢察官主體責任

  被告人田某因餐廳決定由安某接替自己的廚師長崗位,對安某心生怨恨,在員工宿舍夜間休息時,用啤酒瓶砸打熟睡中的安某頭部,後用被子捂住安某面部,並點燃被子等床上用品焚燒其身體,致安某死亡。

  田某作案後,仍留在宿舍休息,當早晨工友發現安某死亡時,他假裝鎮定,故意提出可能是安某躺在床上喝酒抽菸引發失火,企圖逃避責任,並催促工友趕快上班。當餐廳老闆和偵查人員趕到現場瞭解情況時,田某表示不清楚。偵查人員經初步偵查,認為田某有作案嫌疑。歸案後期,田某才承認殺人事實。

  被告人和被害人是貴州同鄉,當初田某引薦安某來餐廳做廚師。工作中,田某喜歡喝酒,對同事的說話方式和態度不文明,餐廳老闆覺得田某人品和作風不行,沒有能力履行好廚師長職責,才決定由安某接替。案發前,安某隻是如實向老闆反映田某的工作表現,並沒有捏造事實、造謠中傷,對引發血案沒有過錯。

  開庭時間定在2018年5月31日。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時,公訴團隊提出庭審中將進行實物舉證,並申請通知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庭審為中心,證據是核心,關鍵要落實庭審實質化,檢察官在指控和證明犯罪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

  開庭時,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被告人田某就大聲辯解沒有殺人。面對被告人的全面翻供,作為公訴人的檢察長開始有效訊問,針對被告人對作案時間、動機和方式的不合理解釋,公訴人從監控錄像、皮鞋留有被害人血跡等證據進行質問,揭示矛盾;當被告人不斷重複、漫無邊際地辯解想逃避關鍵問題時,公訴人堅持要求被告人直接回答,最後被告人只好以案發時喝醉酒不清醒記不清來推脫解釋。通過公訴人環環相扣的訊問,被告人辯解漏洞百出。

  法庭舉證質證是查明事實、還原真相的重要環節。公訴團隊採取多媒體示證、實物舉證和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相結合,實現讓證據說話、講述事實。

  關於作案動機和時間,田某辯解和被害人沒有矛盾,沒有傷害理由。公訴人出示宿舍工友和餐廳老闆、經理的證言證實,餐廳老闆不滿意田某的工作,決定讓安某接替廚師長,案發當晚召集經理和田某、安某開會,田某、安某發生過言語衝突,安某先返回宿舍,老闆和經理繼續做田某工作。監控錄像顯示,田某於凌晨3時許回到宿舍,當天早晨安某被發現遇害。

  關於作案過程,由於田某當庭翻供,缺乏目擊證人,公訴人重點運用客觀性證據進行指證,宣讀現場勘查筆錄和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時,利用多媒體同步動態展示宿舍內部結構、房間方位、屍體狀態、血跡分佈、啤酒瓶頭、打火機和帶血皮鞋的原始位置等,構建被告人殺人和物證、現場之間的多維立體空間和邏輯關係。由於被告人否定用啤酒瓶砸打和拒籤打火機照片,辯護律師認為,搜查筆錄中有打火機與現場勘查筆錄不符,公訴人指出,偵查機關勘查時發現打火機後未提取到生物痕跡和指紋,就沒有在勘查筆錄中記載,但有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印證打火機的現場位置和扣押來源,扣押的打火機是被告人供述扔在現場的特定物。

  隨後,公訴人宣讀物證鑑定書、DNA檢驗報告和法醫鑑定報告,證實在安某房間桌旁、屍體南側和桌上啤酒瓶頭的血跡系田某所留,且啤酒瓶頸部提取有田某的生物成分。屍體頭部、床下及牆面的血跡系安某所留,安某頭部重度顱腦損傷、體表破裂水泡、食道和胃內見炭末。在田某房間床下藏匿的皮鞋底檢出安某的血跡,田某短袖上衣、床上被子檢出田某的血跡。

  庭審中,負責鑑定工作的法醫就公訴人提出的現場血跡成因、被告人的作案手段、被害人死因等專業問題進行解釋。當公訴人向法醫展示啤酒瓶玻璃碎片,問能否作為擊打被害人頭部造成損傷的工具時,法醫回答“如果一個完整的瓶子大力多次擊打是可以的,但僅是現場殘存的玻璃碎片則不可以”。當公訴人問為什麼被害人屍體頭部下面有血跡而床上沒有血跡時,法醫回答“反覆擊打的地方就是留下血跡的地方”。當公訴人問被害人屍體在床的西側,為什麼床下和牆面會留下血跡,法醫回答“被害人有移動位置”。

  上述證據既說明田某與案發現場及物證的接觸狀態和客觀聯繫,又說明安某被擊打後未當場死亡,有自主呼吸吞嚥和掙扎位移行為,符合重度顱腦損傷合併火焰熱作用休克死亡的死因。

  庭審時,被告人辯解稱自己是被誤會、被陷害、被冤枉的,如果作案肯定會逃跑,下班回來時宿舍大門是開的,外人可以進入,宿舍內的人也可能作案。公訴人當庭播放宿舍大門監控錄像,證實案發當晚直到發現死者,只有安某、田某先後回宿舍,外人只有房東和田某帶來的換鎖師傅進出。房東證言和現場勘查筆錄顯示,宿舍後門處於鎖死狀態,無人為破壞,安某房間門窗均無被撬開破壞痕跡,足以排除外人進入現場作案。

  宿舍內除了田某、安某,只有工友夫妻。工友夫妻、房東和餐廳老闆經理證言證實,安某從上班、入住宿舍到死亡只有10多天,與工友夫妻或房東沒有爭執和矛盾。現場勘查結果顯示,安某房間也沒有發現房東和工友夫妻留下的血跡和生物痕跡。工友夫妻發現安某死亡後,田某催促工友夫妻上班,是工友夫妻認為人命關天,堅持要通知餐廳老闆到場處理,可以排除房東和工友夫妻作案。

  關於偵查階段有罪供述是否採信,田某稱遭公安機關逼供誘供。公訴人運用多媒體展示田某偵查階段有罪供述和親筆供詞,6次供述均為依法訊問獲取,與親筆供詞內容一致。同時,公訴人播放同步訊問錄音錄像和指認作案現場錄像,證實被告人在清醒狀態下自願供述,偵查人員沒有逼供誘供。

  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後,田某理屈詞窮,反覆強調案發時喝醉酒不清醒,不記得、不知道有沒有殺人,並表態“如果法庭根據證據判我有罪,我接受”。辯護律師對故意殺人罪不持異議,但提出田某案發後主動投案,明知他人報警仍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帶走,同時希望法庭核實程序瑕疵,如打火機沒有提取到指紋或DNA;被告人第二天進入案發現場,皮鞋上的血跡有可能是第二次進入沾染的;現場遺留的生物特徵不能確定是案發當天還是之前留下;現場勘查筆錄記載現場地面多種鞋印,應對同住人員、報案人、醫務人員鞋印進行比對等。

  聽完辯護意見,我發現辯護律師的意見包括有罪、罪輕和證據不足的無罪等不同觀點。從自由心證和專業角度,根據法庭調查情況,我相信辯護律師會認為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從職業職責出發,辯護人需要趨利避害,做有利於被告人的罪輕或無罪辯護。而公訴人運用證據揭示證明犯罪,應當做到有理、有利、有節,針對被告人的態度和辯護律師的思路,我作出如下回應:

  一是被告人沒有自動投案。宿舍工友發現被害人死亡後,田某假裝鎮定,以安某醉酒失火死亡為藉口誤導工友,並向餐廳老闆、經理和偵查人員隱瞞事實,偵查人員通過初步偵查,分析研判田某有作案嫌疑。口頭傳喚到案後,田某開始拒不供認,經辦案民警做思想工作,才供述犯罪事實,田某主觀上沒有認罪意願,客觀上無法離開,屬於被動歸案。

  二是打火機沒有提取到指紋和DNA是客觀事實。由於條件限制,類似打火機的物品不一定都會留下生物痕跡,但案發現場搜查扣押的打火機是特定物,田某庭前多次供述焚燒現場遺留打火機,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所以打火機是作案工具。

  三是被告人皮鞋上的血跡不可能是第二天進入案發現場沾染。扣押的皮鞋是被告人作案後脫下藏在床下,第二天田某去安某房間時所穿不是這雙皮鞋,何況田某辯解第二天只是站在房門口,又如何沾染房內血跡?

  四是現場生物特徵可以確定是田某作案時遺留。田某的血跡分佈在安某屍體南側、桌旁、桌面和桌上斷裂啤酒瓶頭等處,啤酒瓶頭頸部還留有田某的生物成分,這些特定位置、特定物品所留生物特徵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而且,在田某房間床下皮鞋留有安某的血跡,在田某房間的衣物、床被也留有自己的血跡,這些血跡的位移變化反映被告人進出案發現場的動態過程和客觀聯繫。

  五是現場勘查筆錄記載現場地面多種減層鞋印,偵查機關記載“經瞭解,為案發後報案人、醫護人員等無關人員遺留”,程序上確有不妥,如果符合痕跡檢驗條件,應當對同住人員、報案人、醫護人員,包括田某的鞋印進行痕檢比對,如果沒有痕檢條件,所記載報案人、醫護人員等人員遺留也符合案件事實情節,不屬於重要和關鍵事實不清,綜合全案證據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

  2018年6月22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案庭審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落實庭審實質化,確保證據舉證質證、案件事實查明、訴辯意見發表、裁判理由形成均在法庭,也是檢法兩長踐行司法責任制,帶頭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範例。

  教授殺教授案

  理性應對求生本能的罪輕辯護

  這是一起大學教授職務競爭舉報引發的悲劇。被告人謝某被停止院長職務並被學校紀委立案調查,推測是學校科研處處長羅某舉報所致,計劃報復殺害羅某。後攜帶兩把水果刀到學校行政樓地下停車場伏擊被害人,當羅某和妻子申某走向電梯間時,謝某持刀追上,用刀捅刺兩人胸部。兩人負傷往停車場跑去,謝某追上捅刺先倒下的申某背部,並再次捅刺羅某多刀,致被害人死亡。後謝某持刀自捅腹部,並躺在羅某身邊,被保安人員和偵查人員送醫院搶救治癒歸案。

  謝某和羅某既是同事,又是同門師兄弟,申某是兩人紛爭中無辜的受害方,同樣不幸的還有死者的兒子,這一事件讓他痛失雙親。

  當我去看守所提審謝某時,他言語神情中充滿懊悔,不時搖頭自責,說一時衝動釀成大禍。羈押期間,他主動和妻子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並分割財產,希望賣掉房產賠償被害人親屬,但對方始終不接受。他反覆告訴我在看守所看過檢察長辦理李某故意殺人案的報道,希望也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他太想活下去了!

  2019年9月3日,案件開庭。根據辯護律師申請,曾對謝某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是謝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時,被告人和辯護律師要求重新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理由是鑑定方法不科學、鑑定依據不充分,最後庭前會議決定由檢察機關申請通知鑑定人出庭。

  庭審中,公訴團隊綜合運用直接訊問、歸納證據質問和限定式提問等方法,掌握訊問主動權;通過多媒體示證和證據組合,化繁為簡,聚焦庭審爭議點;當庭出示殺人刀具,呈現刀具硬度和銳度,反駁被告人“水果刀很軟”的說法,揭示殺人故意明確;同步展示解說現場勘查筆錄、兇案現場、屍體照片和不同角度的案發監控視頻,還原殺人全過程。

  同時,申請鑑定人出庭,主動就“被鑑定人可能存在家族精神病史”“有無進行物理性檢查和心理測試的必要”“案發前醫院就診病歷是否影響鑑定結論”等焦點問題向鑑定人發問,回應辯方關切,藉助鑑定人的專業知識,闡明鑑定依據、方法和結果的客觀性、科學性。

  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擔任公訴人的檢察長髮表融法理、情理於一體的公訴意見,提出給予最嚴厲處罰的量刑建議,警醒世人“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但更要“尊重生命、尊重法律”。

  被告人和辯護律師不再就精神病鑑定意見提出異議,但提出罪輕辯護的組合意見,我及時進行回應:

  一是關於辯方提出被害人有過錯。被告人只是懷疑、猜測羅某系舉報人,且其違法違紀行為也被證據證實。憲法賦予公民依法舉報違法犯罪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進行打擊報復。被告人精心策劃、預謀殺人,連與此事無關的申某都不放過,所以被害人對矛盾激化、案件發生不存在過錯。

  二是關於辯方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被告人作案後在現場自殺,因傷勢嚴重、無法行動而被動歸案。且保安到場後將被告人使用的刀具挪離其控制範圍,自殺傷重的被告人還掏出另一把刀具繼續捅刺羅某兩刀,可見其並無自動投案的意願和情節。

  三是關於辯方提出被告人學術科研成果可視為立功表現。被告人接受國家多年培養,在單位環境下利用單位資源獲得研究成果,並非單純個人勞務所得,也有職務因素,其成果是否屬於對國家社會的重大貢獻並無權威部門評定;同時,上述成果不能體現其犯罪後悔罪表現,只能作為一貫表現酌情評價,不能作為立功情節考量。

  四是關於辯方稱被告人殺害申某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監控錄像顯示,被告人案發前到申某辦公室樓層探看,關注回校情況;案發時還有一名證人在電梯間,而被告人只捅刺兩被害人,作案對象明確;被告人在申某倒地喪失反抗能力後繼續加大力度捅刺致命部位,可以判定被告人積極追求申某死亡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不屬於間接故意。

  2019年12月18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謝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案自案發到庭審,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從各類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的有無和創制做了精心努力,他們知道只有罪輕情節成立才有生的希望。作為檢察官,我能理解他們的苦心和掙扎。被告人對生命的眷念令人感慨,但事實就是事實,法律就是法律。

  三宗命案,不同的案發場景和庭審挑戰。而履行好庭審指控證明犯罪的主導責任,使法治陽光不僅照耀當事人,還能投射到社會公眾,是時代賦予每一位檢察官的職責使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