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主张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吗?

2017年腊月二十六,安徽省阜南县王堰镇的小伟与小丽办酒席结婚,但是两人迟迟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小丽一直不愿意与小伟进行登记。二人原是经过红娘介绍认识,后两家均觉得合适,男方谢家便正式下聘订亲,交付了彩礼9万现金。订婚后一个月左右,女方告诉红娘小丽已经怀孕且父亲并非小伟,小伟家里知情后,考虑到自身情况,选择接受这样的现状,仍然结婚。2017年腊月,女方又要求追加彩礼六万二现金以及其他三金等物件,男方均答应给予。然而,婚礼举办后,一切却并非如男方理想的正常的婚姻的样子,女方在2018年腊月提出,不再继续这段婚姻,但是当

男方提出退还彩礼时,女方却拒绝退还,因此男方将此事诉至法院。

离婚主张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吗?

此案中,虽然新闻报道称小丽于小伟的婚姻关系不合,但从法律角度讲,二人的婚姻关系未经登记并未成立。小丽在不打算结婚之后仍不愿意返还彩礼的做法从道德角度讲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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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何种情况下应该返还?

法律对彩礼的返还的规定是对彩礼这一习俗产生的财产问题的保护,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如果婚姻的实际目的未能达成,则彩礼的存在则失去意义。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彩礼给付后婚姻关系却未能顺利达成,或者在短时间即终止,并未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婚姻,解释二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该问题的解决机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彩礼的范围,从订婚到结婚这整个过程中,金钱上的开销不是一个小数目,针对彩礼上的纠纷,需要从该地的风俗习惯,财产给付的目的,财务的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财产属性。

其次,需要从主体角度考虑彩礼的返还,目前各地对彩礼的约定并不相同,收受主体在各地表现并不一致,这就造成一旦发生彩礼返还的情形,返还者也会存在多种情形。在婚姻关系已经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男女双方离婚纠纷中涉及到彩礼的问题,仅需要将夫妻关系中的收受方作为返还主体即可,这样在离婚纠纷中解决彩礼问题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婚姻关系未能顺利缔结,那么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此时将实际彩礼收受人作为被告有利于解决纠纷。

离婚主张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吗?

最后,彩礼的返还数量同样并非一刀切,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请求返还全部彩礼一般应当被支持,彩礼给付的目的并未真正实现,应当全部返还。但是在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返还彩礼的标准需要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去向等众多因素,兼顾公平原则,酌情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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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彩礼的习俗本身是在自古传承下来的一种礼仪,早在古代的“五礼”之中,彩礼便已经正当存在,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礼尚往来的开始,彩礼的目的是为了婚姻关系的和谐,如果因此导致婚姻缔结谈判失败,或者夫妻婚后关系不和谐,那该仪式反而是本末倒置。当然,该种仪式也可能被有心之人利用,成为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工具,那么不仅是对中国传统礼仪的破坏,更是对他人权益的侵害。我们也听过坊间发生的为了骗取彩礼而“一女嫁五夫”的丑闻,这样的事情的发生,我们在谴责诈骗者的同时,也应该提高自己的警觉意识,在重大事项决定上,既要留有感性也要保持理性,防止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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