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施暴

家庭暴力在生活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丈夫打老婆或老婆打老公、家长打孩子、儿子打老年的爸妈、同居男友打女友等,另外还有诸如禁止出门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等。在家庭暴力中除了身体暴力外,还有一种是精神暴力,主要是通过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恐吓等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方面的伤害。

家庭暴力在我们社会大多被视为是家庭内部问题,是家务事而被以道德化方式对待,而未被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家庭暴力会造成身体疼痛、轻伤、重伤乃至死亡或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更为重要的是无论在家庭内部还是家庭外部,无论是家庭成员还是非家庭成员,没有一个人拥有对他人施暴的权力。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明确禁止。为此,我国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之外的同居关系、寄养关系、监护关系、扶养关系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家暴的形式既包括殴打等身体暴力,也包括经常性谩骂等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不一定是持续的,一次较为严重的暴力一样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即使报案有误,只要是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正当目的,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反,如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这些单位和人员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有密切的关系,有的工作对象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的在工作中会经常面对或者接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有可能发现他们是否遭受家庭暴力。

对于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致使初次家暴,暴力情节较轻,本着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原则,公安机关进行调解解决。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对于多次家暴,进行告诫处置后仍不悔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在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时按相应的罪行处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李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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