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公司1萬8千元?

無奈的蒼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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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幹員工拒絕加班被罰款事件!我的見解如下。

首先公司為何加班,肯定公司有任務要完成,你作為公司的員工就要為公司著想,完成公司領導交給的任務,公司加班是正常現象。吃皇糧,保皇主,在其位,謀其職,這也是傳統美德,公司有緊急訂單任務,在其員工就得付出努力加班加點完成。如果有特殊原因及時跟領導溝通說明,當然公司會酌情處理的。無正當理由原因員工不能拒絕加班,雖然有勞動法保護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是這也絕不是藉口。

試想一下,公司有特殊任務加班,你下班,有約會,去舞廳,有酒場你就拒絕加班,並拿出勞動法來說話,那你這麼拿公司不當事,不當家的話,公司罰你款,開處辭退並不為過!以後的人生也很難發展,那個公司會用這樣不說事的人呢?你說是唄,歡迎閱讀,評論,點贊,


齊天大聖歸來


這個問題不管國企私企都首先以勞動法為準則,勞動法明確規定,加班是勞動者自願的。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後拒絕加班是正常行為,也是個人人身權力和自由,他完成任務後應該正常下班休息,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審判罰款屬於不合法的,用逼迫簽約更不恰當,簽約和加班是兩回事。勞動法規定的特殊情況:是指企業領導一般情況下不允許職工隨便加班,在特殊情況下加班,要在自願的基礎上。如果職工本人不同意任何人無權干涉,豈有強制加班的道理?強制本身就違法侵犯了勞動者的人權。你有訂單不是就在加班這個接點產生的,訂單是原先很久前就知道的生產任務,為什麼沒計劃沒按排?在人員配上做好調整,按時完成任?本身主管就是沒有盡到責任,對生產進度心中沒數,就是按排加班也是提前做人員調整,和相關人員商量確定,哪有事到臨現找人現按排,完全屬管理責任,就兩個人加班就能完成訂單?理由根本不充分,為什麼不能提預約,完全可以避免違約事情的發生。勸這位領導還多提升一下自已的管理水平,多在主觀上找原因,如果真心實意反省一下自己,可能以後會有很大的進步,同時避免這樣低端事件的發生。希望你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一點小事又經法律豈不可笑,如果老闆這樣對你你會心服口服嗎?再先進的科學,再先進的管理,死板硬套教條,以權錢的作用提高效率純屬做夢!真正提高效益的是因地制宜合情合理的方法和被你溫暖的人心!!!心甘情願的急你所急,想你所想,那才是真正讓人佩服的管理者。不是你的職工有問題而是你自已沒有做好。希望這件事你自已再去處理一遍,既然他兩個人想續約,你把工作做到他倆心甘情願的為你著想,並主動加班。那時候你才算一個合格的管理者,祝你成功!


王警濱


#拒絕加班被判賠1萬8#

五一勞動節,討論一下這個因為加班帶出的官司

這個問題涉及不同法律的兩個條款。

第一個是《勞動合同法》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和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第二個是《勞動法》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個小時。

這兩個條款看似矛盾,實際是反映同一問題的不同方面。

個人看法,一般情況下,應當遵守《勞動法》三十一條規定,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但是一些特殊情況下,加班又不可避免。例如,訂單規定交貨期快到了,是加班趕出訂單還是按點下班賠償對方違約金?已經到了下班點,設備壞了,生產經營又急需修復,是回家休息還是加班修好?陰雨天要來了,是加班把貨物搬進倉庫,還是任由雨水將貨物泡湯?類似這種問題,需要管理者和工作者正確處理情與法,法與理,個人與集體,集體與國家之間的關係,避免因小失大。

當然了,作為公司,儘管有些加班是公司必須的,但是作為一家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日程,儘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杜絕用合理的利用為不合理的加班找藉口。

作為勞動者,特殊情況下的加班,如果的確是由正當理由,應當維護公司大局,不能為一己之私利損害公司的重大利益,當然了加班應當有個度的限制,偶爾為之可以,如果經常加班,那麼這家公司的管理就不能說是沒有問題了。


總的來講,法官的判決基本維護了公司和勞動者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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