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掛靠施工,惹來官司纏身


一、違法掛靠,惹禍上身

2014年3月,範德彪為了承接某高鐵拆遷安置房項目,與某市A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內部承包協議。該協議約定範德彪掛靠A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並以公司名義對外承攬工程,範德彪負責籌措工程施工資金,因工程施工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由範德彪承擔,A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按照工程結算金額的2%收取項目管理費。

該協議簽訂後,範德彪就以A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名義與工程發包方簽訂了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成為了某高鐵拆遷安置房項目總承包方。由於範德彪個人無建築工程實際施工經驗和技術,故其將總承包的高鐵拆遷安置房項目又整體轉包給其弟弟範德豹。

範德豹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向B材料供應商採購了大量的鋼筋、水泥等工程物資,並在B材料供應商的收貨單上簽名。後範德豹因資金鍊斷裂項目停工,導致無法向B材料供應商及時支付材料款。B材料供應商在多次催要無果後,將範德豹、範德彪和A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其三方連帶承擔支付材料款。

二、符合表見代理,建築公司擔責

在中國目前的建築市場中,由於工程施工資質的緊缺性,掛靠經營已然成為了建築行業的潛規則。但是既然是潛規則運行,就必然有其自身的風險。掛靠人在項目施工過程中,一旦由於管理不善或資金鍊斷裂等發生問題,則必然會導致被掛靠的建築公司也收到牽連。在上述所有法律風險之中,實際施工人對外採購材料而被認定為表見代理則是最為常見的一種。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的定義,所謂“實際施工人”主要是指轉承包人和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在本案中範德彪將以A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名義承攬的高鐵拆遷安置房項目整體轉包給範德豹,並由範德豹自行墊付資金主導項目建設,因此範德豹就是該項目的實際施工人。

實際施工人在項目建設中需要採購大量的工程物資,有時還會將工程項目分包給第三方,一旦實際施工人由於資金鍊斷裂或其他原因導致法律風險,建築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要看實際施工人的對外採購行為是否對善意第三方構成表見代理行為。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本質上屬於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方的信賴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所以法律規定表見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曾於2014年發佈了《關於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當事人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認定問題的紀要》。該紀要文件指出,

認定表見代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二是簽訂合同之時具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三是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且無過失;四是行為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應具備合同有效的一般條件,即不具有無效和可撤銷的內容。

範德豹作為實際施工人,以A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名義購買工程物資,B材料供應商將工程物資送貨到施工現場,誤認為範德豹是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員代表A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簽署收貨單,因此範德豹採購行為完全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徵。


違法掛靠施工,惹來官司纏身


三、強化管控措施,降低經營風險

實際施工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因表見代理行為而引發的經濟糾紛,是建築企業在日常經營中面臨的最常見法律風險。建築企業為了減輕法律責任,就必須強化管控措施,以降低其經營風險。

首先,建築企業應避免採用掛靠、非法轉包、肢解分包等非法經營模式,使其從源頭避免法律風險。其次,建築企業應建立物資集中採購中心,對於常用且消耗量巨大的工程物資,例如鋼材、水泥、混凝土等實施集中採購制度。這不僅能避免採購行為的表見代理產生,也能降低建築企業的增值稅稅負。

再次,建築企業應制定嚴格的項目印章管理制度,禁止刻制除項目部印章之外的其他印章,設專人專崗管理項目部印章。又次,建築企業應建立統一合同評審和資金支付流程。項目部在對外簽訂合同時一律應先合同評審,對外支付資金時也應從建築企業賬戶打款。最後,建築企業應強化項目審計意識,對每個工程項目都應派出常駐審計人員,以便於實時掌控工程項目資金支付現狀。

建築企業如果能及時落實上述措施,相信一定可以將因實際施工人引發的表見代理風險扼殺於萌芽之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