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普洱市公安局 普洱市国家安全局 普洱市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普洱边疆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普洱市人民政府及普洱市所属十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决定、命令的;


二、利用疫情,制造、传播政治谣言,或者组织、煽动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意图分裂国家,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


五、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六、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制造恐慌、煽动歧视疫区人员或患病人员、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八、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截留、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或者干扰妨害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采购、运输、仓储、划拨、分配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加工、储存、运输、出售、食用或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走私、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十三、实施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采砂、非法占用林地、农用地等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十四、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十五、谩骂、侮辱、恐吓、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大门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


十六、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七、宾馆、酒店、客栈、餐饮店铺、出租车、网约车等经营者,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未遵守人民政府发布的停业或者停止举办活动的决定的;纠集打扑克、打麻将、聚餐等聚集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宗教聚集活动,违反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聚集活动决定的;


十八、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危害环境安全的;或者违反我市节约用水通告规定,浪费水资源或者违规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危害环境安全的;


十九、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二十、实施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偷越国(边)境、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绕关躲避或者暴力抗拒边境检查等扰乱边境疫情防控行为的;


二十一、社区矫正人员利用疫情逃避监管、擅自外出;在押服刑人员谎称感染,预谋、实施脱逃行为的;


二十二、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普洱市公安局 普洱市国家安全局 普洱市司法局

2020年2月7日

普洱市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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