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三年徒刑

【案件回放】2019年6月,吴某在施工过程中和工友林某发生争执,先是口角,后是推搡。吴某一时冲动,顺手捡起地上的钢筋条,猛击林某腰部,林伟瞬间倒地。倒地后林某被送医救治,脾脏因受伤严重,整个被切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吴某后悔莫及,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垫付了医疗费。法院审理后,以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恒略论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吴某持钢筋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又能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一时冲动,三年徒刑


【恒略律师提醒】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遇到纠纷冲突,切莫意气用事,否则害人害己。要让自己冷静下来,找到冲突的前因后果,并及时沟通协调,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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