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福區:房東因將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被罰款

開福區:房東因將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被罰款

(開福區打擊傳銷專項行動持續開展。通訊員提供)

星辰在線4月20日訊(星辰全媒體記者 李林 胡宇薇 通訊員 諶星宇)把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未如實登記租住人員信息並上報,房東會受處罰嗎?近日,開福區月湖片區一位房東“以身試法”,自嘗苦果。

4月17日,月湖片區洪山橋派出所民警在對出租房屋開展清查整治過程中發現該片區某單元房有一夥涉傳人員,在與房東聯繫後,民警得知這群人員除與房東簽訂租房合同的1人除外,其餘人員並未按要求如實登記信息並上報。派出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房東罰款200元並口頭訓誡,隨後依法將涉傳人員遣散回家。

這是長沙市打傳工作中第一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房屋出租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例。

2019年9月24日,長沙市人民政府出臺《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傳銷行為的通告》,其中第四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活動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第五條明確:“根據《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第七條,租賃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進行居住登記,登記之日起3日內將登記信息報送轄區公安派出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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