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金融委重申法治化,证券法推行正当时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凌云

2020年4月1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下称“金融委会议”),在研判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同时,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重申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调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要求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当前特定的疫情形势下,在证券法施行之初,本次会议审时度势、切中肯綮,凸显了决策层依法从严监管的主旨和对长效治理机制的追求,值得我们认真关注和学习。

首先,金融委会议在特殊的时期提出了“逆周期调节”理念。目前,虽然国内疫情防控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国外疫情仍在蔓延,疫情对经济金融形势的总体影响仍然比较严峻。在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压力的情况下,个别企业可能突破依法合规和诚信经营的底线,个别中介机构和人员可能降低勤勉尽责的标准,而监管机关则可能会采取相对宽松的执法标准。在这个背景下,金融委会议强调“市场化”,体现了决策层尊重市场、不过度干预市场的定力,而强调“法治化”,要求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既体现了管理者对当前乱象的洞察和警示,更显示出管理者坚持依法规范发展的前瞻性。

其次,金融委会议的精神与当前证券法律制度的变革相契合。近些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推进法治化,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力度,不仅是需求,而且是现实。这集中体现在今年新《证券法》修订和施行的相关层面:

在立法层面,新修订的《证券法》根据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及市场需求,在推行注册制的同时,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规定了证券诉讼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创造性地提出了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代表人的“退出制集团诉讼”制度。而且,新《证券法》加重了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威慑力度是空前的。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新《证券法》规定的“退出制集团诉讼”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了美国和韩国的退出制集团诉讼、中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等群体性诉讼制度,作出的突破性创新。退出制集团诉讼制度,调动了投资者主动发现证券违法并通过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积极性,并且对违法者具有巨大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可以说是融合了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治理手段,具有保护投资者和打击证券违法的双重功能。我们相信,创新改进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出制集团诉讼”制度将会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行政监管和执法层面,我们注意到,新《证券法》施行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陆续修订和制定了有关规范。日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集中公布多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2名保荐代表人、6名注册会计师及3名律师因科创板IPO项目问题被采取监管措施,向市场传递出从严监管的信号。这与本次金融委会议的精神是十分契合的。

在司法层面,新《证券法》施行后,人民法院迅速响应,首例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已经出现,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范性司法文件已经出台。我们相信,相应的司法解释也会很快出台,首例“退出制集团诉讼”也为期不远。

最后,我们认为,贯彻金融委会议的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在重责上市公司的同时,还应当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打击的精准度和归责的科学性:一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主导者和获益者往往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个别大股东以及高管人员,而不是上市公司本身,因此,深入贯彻和实施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发现和打击上市公司违法的内在体系,将会有效提升违法行为查处的效果。另一方面,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体系中,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具有不同的职能定位和分工,也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强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同时,应当逐步制定相应的尽职标准;在压实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当界定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以体现“自己责任原则”及“过罚相当原则”。

我们期待,一个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春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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