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贫困户看病报销政策

1.参保定额资助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6年以后)、低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补贴200元/人,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全额补贴。

2.门诊费报销

一般普通疾病:(1)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全额报销,取消个人负担部分;(2)门诊统筹报销提升10%,乡镇卫生院按70%、村卫生室按照80%比例报销。

慢性病:特殊慢性病在现有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上封顶线提升20%。

3.住院费报销

(1)在各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升10%,市内一级医院按90%比例报销;二级医院按85%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65%比例报销;市外协议医疗机构按一级70%,二级60%,三级50%比例报销。

(2)在已有运动疗法等9项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基础上,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农村参保贫困残疾人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3)推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一单式结算”工作流程,为贫困人口提供便捷医保报销服务。

4.大病保险报销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执行起付线政策,起付线为5000元,住院自付合规费用0.5万元以上至5万(含),按65%比例报销;住院自付合规费用5万至10万元(含),按70%比例报销;住院自付合规费用10万以上,按75%比例报销,贫困人口大病报销不设封顶线。

5.医疗救助

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给予100%救助、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比例不低于50%,低保对象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给予100%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按70 %比例救助;低收入对象、特定对象住院按50%比例救助。因病致贫对象重特大疾病住院按3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中0-14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比例可以上浮10%。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5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2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大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万元。因病致贫对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5万元。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一级医疗机构除特困供养人员外只进行基本医保报销),报销比例控制在80%-85%,不得全额报销。

来源:绥德县医疗保障局、绥德县财政局、绥德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德县2020年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绥医保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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