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專欄丨淺談管理人職責-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破產專欄丨淺談管理人職責-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是破產清算案件中管理人的核心工作。管理人在做好債務人(或破產人)財產管理的同時,重點是保證財產價值最大化的前提下進行財產處分與變現,為破產財產的分配創造條件。以下從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兩個方面作簡要論述。

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

  管理人在接收債務人的財產、賬簿等資料的基礎上,對債務人財產實施全面清查與管理,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債務人的財產。破產企業的全部資產可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一)有形資產管理

1.動產類。

  公司車輛等運輸工具由管理人指定專人負責集中管理,查驗車輛登記證、車況、年檢、保險繳納等情況,現場拍照留存,及時保養、維修故障車輛,按時年檢與保險續費。若允許使用車輛,還需要由使用人向管理人作出安全責任承諾;若就地封存保管的,應當充分考慮保管場所的安全、消防等防範措施是否符合車輛存放要求,明確保管人責任,管理人還需要定期現場查驗保管情況。

  公司印章證照、財務與人事檔案、經營管理文件資料、涉訴案件材料、銀行票據、賬戶密匙、稅控盤、報關盤等財物,管理人應當與移交人通過現場清點、校驗的方式直接接收與保管。

  公司辦公設備與低值易耗品、生產設備、庫存原材料、產成品、半成品、殘次品、廢舊物品等,管理人應當指定公司留守人員與管理人工作人員共同負責進行現場盤點並編制財產清單,若該類財產存量較大,管理人應當就地封存,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若該類財產存量很小或需要騰退存放場地的,管理人可另行委託倉儲服務單位異地保存。


2.不動產類。

  辦公用房、生產車間、倉庫等房屋不動產,管理人在接管時,應當現場查驗房屋的狀況,為保護房屋的完整性與功能性而需要修繕的,應當及時提出修繕方案,報法院批准或債務人會議審議通過後,及時修繕。同時,管理人還需要查驗房屋的消防措施與周邊防洪設施是否到位,充分保障房屋安全。如果清算週期較長,管理人經報法院批准或徵得債權人會議同意後將公司房屋對外臨時出租,可使破產財產增值的同時還能起到有效維護的作用。

  公司的在建工程,管理人現場查驗後,可單獨擬定在建工程管理方案,經法院批准或債權人會議決議,安排續建、停建或轉讓等事宜。管理人在接管後至在建工程管理方案通過前,應組織在建工程負責人、施工方、監理方對工程的相關合同、工程預算、施工進展與條件、建材存量與供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固化在建工程存量資產,同時,要求工程各方人員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與保衛工作。

  公司土地使用權所涉土地,管理人在接管時,應當依照公司已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或審批文件,現場核定土地四至與範圍,查驗該土地上的各種附著物狀況,指定現場看護人員,防止該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被第三方侵佔、損毀。


(二)無形資產管理

1.現金存款類

  管理人接管後,對於公司銀行存款採取全面銷戶集中存款的方式,轉入管理人賬戶集中管理,根據實際情況之需,債務人基本賬戶或一個結算賬戶可適當留存,對於現金存款由管理人的財務人員負責保管與核算。


2.權利資產類

  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首先應管理人與登記機關進行核實,確定相關權利;其次依法評估確定價值;最後在評估價基礎上依法拍賣或變賣,轉讓相關權利。


3.對外投資類

  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所形成的資產,管理人可針對不同情況進行管理。

  對於全資子公司,管理人應充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全資子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資產負債情況、市場發展前景進行全面調查,理清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除投資關係之外的財產調配與資金往來,及時依法解決互負債務問題。若子公司經營狀態良好,應當保持持續經營,制定相關管理方案,防止股東權益貶損,為子公司股權轉讓創造條件;若子公司經營不善,具備破產條件的,應當依法申請破產,進入非實質性的合併破產程序予以處置;具備拯救條件的子公司,可以通過重整或和解方式處置,實現股東權益。

  對於佔控股權的子公司,管理人根據實際情況行使股東權,及時代表母公司參與子公司的經營決策與管理,提出股權退出方案。同時,管理人也可參照全資子公司的方式,對控股公司的股東權益進行分析判斷,做出最優化的股權管理方案。

  對於其他參股企業,管理人可依法申請對所持的子公司股權進行資產評估,為股權轉讓打好基礎。


4.特殊財產。

  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特殊財產要特別注意。對設立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物權應詳細登記,並嚴格審查擔保合同。對於第三人合法佔用或非法侵佔的公司財產,管理人在接管時需要與移交人充分溝通,瞭解具體情況,確定清收財產的方案,依法予以清收。


二、債務人財產的處分


  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處分的基本原則是依法處分、保證債權清償比例的最大化。在債務人財產可能有損害或者價值減少的情況下,管理人可以適時、變通處分。


(一)處分流程及基本方式。

  管理人實施財產處分的行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急需處理的,應當經法院許可;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後,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同意,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報告法院許可。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主要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進行變現,同時也包括行使破產撤銷權、別除權、取回權、抵銷權等(暫不詳述)。


(二)特殊財產的處分方式。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從我國的國家性質以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出發,法律對一些物品的流通進行特別的限制。如規定槍支彈藥等對公共安全關係重大的物品,禁止任意流通,依法持有的,在破產清算時應當上繳槍支管理機關;黃金、白銀等對穩定國家金融秩序有關的物品,由國家專門部門進行統一收購;歷史文物的轉讓必須出售給國家指定的文物收購單位等。


(三)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處分權限。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管理人有權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第六十九規定,管理人實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探礦權、採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以及其他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報告法院。根據上述規定,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處置的事項不屬於上述情形時,管理人均可在有利於全體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依照債權人會議的授權方式,適時、靈活的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目前實踐中,管理人處分債權人財產的行為,在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情況下,一般均報經法院許可。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主旨】

  目前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管理人何時可以處分債務人財產並無明確規定,法院對部分管理人基於籌措破產費用而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往往不置可否,導致管理人在處分債務人財產時常常瞻前顧後,致使企業破產週期延宕和債權人成本增加。

賀雲等與湖南省益陽市通程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與破產有關糾紛上訴案


  湖南省益陽市通程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稱通程公司)於2000年4月13日成立。2014年6月4日,通程公司以經營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一審法院申請破產重整。一審法院於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益赫民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通程公司破產重整申請,並指定湖南達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管理人。2014年8月8日,通程公司管理人為甲方,賀雲、劉國伏為乙方,簽訂了《湖南省益陽市通程水泥有限公司重整招商意向協議書》,協議約定乙方出借償債資金3680萬元用於通程公司重整,通程公司現有的3000噸庫存水泥作價60萬元由乙方買受,同時約定重整計劃獲得法院批准,通程公司裁定重整之日的資產抵押給乙方辦理抵押手續,且通程公司現有股東的股權全部過戶給乙方後,乙方在2014年9月30日付清餘款。2014年8月15日,赫山法院批准重整計劃。重整計劃通過後,賀雲、劉國伏分別於2014年9月26日支付200萬元,2014年10月15日支付3000萬元,2014年10月23日支付200萬元,2015年2月21日支付180萬元,2015年2月15日支付100萬元,共計支付3680萬元償債資金,餘款60萬元水泥款至今未付。

  一審法院認為:通程公司管理人與賀雲、劉國伏簽訂的意向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通程公司管理人向賀雲、劉國伏交付庫存水泥後,賀雲、劉國伏以水泥質量不合格為由不支付相應價款,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賀雲、劉國伏應當支付60萬元水泥價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通程公司管理人主張賀雲、劉國伏支付60萬元水泥價款並從起訴之日即2015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賀雲、劉國伏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向湖南省益陽市通程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貨款60萬元,並承擔逾期支付的違約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30日起以6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賀雲、劉國伏承擔。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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