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縣(市、區)、鄉(鎮)、市主城區街道辦、工業聚集區空氣質量排名考核辦法》出臺

《廊坊市縣(市、區)、鄉(鎮)、市主城區街道辦、工業聚集區空氣質量排名考核辦法》出臺

圖為廊坊市大氣辦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李春元向媒體介紹相關情況。

環京津新聞網訊(記者 張靜 通訊員 吳源生)4月26日上午,記者從廊坊市大氣辦獲悉,為推進我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強化落實大氣汙染防治屬地管理責任,確保考核工作更具科學性、持續性、連續性和推動性,4月14日,中共廊坊市委辦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廊坊市縣(市、區)、鄉(鎮)、市主城區街道辦、工業聚集區空氣質量排名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新《 辦法》),作為今後對各縣(市、區)、鄉(鎮)、市主城區街道辦、工業聚集區空氣質量排名考核的依據。

為持續推進我市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持續傳導工作壓力,2015年廊坊市首次制定出臺《廊坊市環境空氣質量獎懲辦法(試行)》並沿用至2016年,2017年開始,每年制定《廊坊市縣(市、區)空氣質量考核辦法》,2018年增加了對鄉(鎮)的考核,2019年增加了對產業園區、街道辦、工業聚集區的考核。新《辦法》在總結過去幾年考核獎懲辦法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考核指標,對縣(市、區)、廊坊開發區、90個鄉(鎮)、10個街道辦的考核指標由原來的“空氣質量綜合指數、綜合指數同期變化率”兩項指標調整為“空氣質量月綜合指數絕對值、改善率和PM2.5月均濃度絕對值、改善率”四項指標。對工業聚集區的考核指標由原來的“綜合指數”調整為“空氣質量月綜合指數絕對值、改善率和PM2.5月均濃度絕對值、改善率”四項指標。

新《辦法》進一步優化激勵機制,調整了免職條件。對縣(市、區)、廊坊開發區的考核增加了免罰、免責條款。此次考核辦法中刪除了獎勵資金條款,增加了按照大氣汙染綜合治理考核結果評定處罰金額的條款。如取得優秀等級的,將免予資金處罰;取得良好等級的,處罰資金免除80%;取得合格等級的,處罰資金免除50%;取得不合格等級的,不予免除。

新《辦法》對鄉(鎮)考核調整了免職條件,增加了預警約談、免責條款。由原來的“年度內連續5個月、6個月、12個月在各組倒排前三名的,分別對主管鄉(鎮)長、街道辦主管主任,鄉(鎮)長、街道辦主任和鄉(鎮)、街道辦黨委書記予以免職”,修改為“年度內連續6個月、9個月、12個月連續在各組倒排前三名的,分別對主管鄉(鎮)長、街道辦主管主任,鄉(鎮)長、街道辦主任和鄉(鎮)、街道辦黨委書記予以免職”。對年度內連續5個月、8個月、11個月在各組倒排前三名的,由市大氣辦對存在免職風險的鄉(鎮)、街道辦所在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主管負責同志進行免職預警約談。如鄉(鎮)月度考核排名落後,但PM2.5月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二級限值(35微克/立方米)的,當月不予問責;如各鄉(鎮)達到免職條件,但PM2.5月均濃度有2個月、3個月、4個月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二級限值(35微克/立方米)的,不予免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