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昆山正式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

重磅消息!

就在昨天(4月22日)

昆山正式全面启用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


重磅!昆山正式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


4月17日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

《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通告》


重磅!昆山正式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

重磅!昆山正式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

一、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种类和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种类包括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申请和颁发


自2020年4月22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通过核定登簿后即时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申请人可选择是否领取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如选择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权利人在以后办理涉及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依规定提交纸质证书(证明)。


对已接入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的金融机构,凡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统一发放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査看

和下载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颁发后,不动产权利人可登陆“苏易登”APP查看和下载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也可扫描电子证书的二维码在线核验电子证书(证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电子证书启用后

将大大节省时间、人力、材料成本

提升办事效率

而让一些小伙伴烦心的产权证丢失问题

也将通过电子证书解决

更加安全、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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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

近日

关于不动产权证的另一个便民政策

也即将在昆山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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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上月

江苏省人民政府宣布

今年6月起

全面推行"交房(地)即发证"

不动产登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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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查看详细内容

3月19日,省自然资源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将在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的不动产登记模式。江苏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唯一整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的省份。


《通知》提出,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网上核税缴税、移动服务车、移动办证设备等互联网与智能化技术,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通知》明确,要促进各部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便于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自然资源部门内部可以获取的、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资料,不应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通知》还强调,在“交房(地)即发证”服务过程中,要加大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不动产权利人可自行选择领取纸质证书或是电子证照,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为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在联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推动通过查验申请人电子证照办理。


根据《通知》,除新建商品房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人才房、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房以及符合条件的用地等纳入“交房(地)即发证”范围;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外,鼓励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联动办理水、电、气、电视、网络等业务。


以往新建商品房从交房到拿证

一般要花上几个月时间

新政的实施不仅简化了买房人的办证手续

第一时间拿证更保障了

买房人在落户、子女上学、抵押贷款等

与房产有关的权益能够及时实现


一、什么是“交房(地)即发证”


"交房即发证" 是指新建商品房购房者在收房现场,缴清税款后只需提交身份证、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等资料,就能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相比以往步骤大大简化。


同样,符合条件的用地单位也可以实现"交地即发证"。


二、昆山什么时候能实现


《通知》明确了在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2020年4月中旬至5月

各市、县(市、区)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2020年6月起

各市、县(市、区)全面启动“交房(地)即发证”工作,实现常态化运行。


2020年12月

各市、县(市、区)对“交房(地)即发证”年度工作进行总结,省厅对全省各地工作进行评估。


此外

除了不动产的相关新规即将实施

昆山还有一批新规

5月起,也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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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缴纳罚款来了!5月1日起施行


携带证件亲自

往返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城市

或是委托异地朋友代办

......

处理起来手续繁琐,耗时耗力

相信许多司机

都经历过处理异地交通违法记录的“痛苦”

现在,好消息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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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自今年5月1日起,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在全国范围内跨省异地缴纳。(部分地区先行试点,6月底将全面实施)


跨省异地缴纳罚款常见问题

1、什么是非现场交通违法?


非现场交通违法一般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闯红灯、超速等行为被摄像头拍摄后被交警取证的违章,和违章停车后被交警“贴条”都属于非现场交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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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如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交警现场开具交通违法处罚书,同时需要车主本人签字确认,则属于现场交通违法(如逆行被交警拦住开处罚单),此类罚单须在15日内处理完毕。


2、异地违章如何缴纳罚款?


① 营业网点缴纳: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收取罚款后,代理银行会向缴款人出具缴款凭据。


② 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


3、营业网点缴纳需本人亲自处理?


不一定!只要符合“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情形,机动车驾驶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可前往指定代理银行的全国任意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4、多缴、错缴怎么办?


通知表示,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缴款人向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理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退付流程应逐步做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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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门槛降低!5月1日正式实施


从5月1日开始
苏州(含昆山)人才落户降低门槛

本科可以直接落户,无需社保

(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大专6个月社保就可以落户

(年龄不超过35周岁)

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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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5月1日起,以后在昆山

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其他符合要求的人才们

今后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没有任何工作及社保要求


新旧落户政策对比


本科及以上学历落户:

3个月社保→无社保要求


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

24个月社保→6个月社保

取消“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


原文如下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


多项新规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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