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出辭職,寫的是6月底走,但老闆讓3月底就走?算不算公司單方面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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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勞動法只規定了勞動者辭職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但這是底線,單位有決定權,可以讓你轉天就離開,不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當然,只要不超出合同期,也可以約定其它任何時間,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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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寫的6月底走?你為什麼不寫6年後走呢?按照你的邏輯,公司應該賠你5年多的違約金了!不要片面的拿《勞動法》裡面的一兩個條文作為依據就產生這種非常不靠譜的邏輯!

一、《勞動法》規定的是提前30天提出辭職!你想提前幾個月、幾年?開玩笑呢?!

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打算辭職的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想單位提出 辭職。而且在這三十天內,用人單位可以在這30天內的任何一天批准並且讓你走人!當然了,辭職的整個流程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也要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但30天內任何一天讓辭職者走人沒有任何的法律問題!

你提出了辭職報告後,不是由你決定哪一天離職的!這個權利在單位手裡!

二、向單位提出了書面辭職報告,而報告中說明數月之後正式辭職。那很不幸,你的這個辭職報告,只有部分合法,而且合法的地方恰恰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力!

提交了辭職報告,法律上你已經說明你要辭職了。但你上面所寫的6月份(至少90天)離職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規定的是30天為上限!開句玩笑:你的辭職報告交的忒早了!這純屬於自己給自己找事兒!

按照提問者的邏輯,如果你寫成9月份辭職、12月份辭職 、明年一月份辭職、六年以後辭職,企業不得賠給你的違約金更高嘛!——因此,題主的邏輯是完全不同的!還想通過法律手段討要違約金?這是自取其辱的事情!

三、法律是雙向約束的!雖然法律更多的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但《勞動法》中也給了企業、單位相應的權利!

作為員工,不要以為“我是員工我有理”!不要以為自己想寫什麼時間辭職就得自己說了算!企業既可以按照法律主動辭退員工,也可能在員工提出辭職報告之後,按照法律要求隨時辭退員工!你想什麼時間走,公司就得讓你待到什麼時間?想什麼呢!

法律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武器、工具,但不能一知半解,更不能專門挑揀那些看似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來用!法律可是個整體哦!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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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歸來


這樣的例子我以前也遇到過,也是有個人跟我提交了辭職,說希望等他想走的那天再走,公司立馬批了當天走,結果他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5年的工資,因為也希望自己5年後走,這樣自然不可能成功的!

對於你這個問題,我先來說說勞動法對於辭職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這其中還有個解釋就是,正式工可以在30天內任意一天讓你走人,試用期公司可以在3天內任意一天讓你走,要是超過了30天或3天,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所以根據勞動法來說,要是你3月份交的辭職單,即使你上面寫的希望是100年後走,公司也是可以讓你當天就辦理辭職手續的,就是說從你交上辭職單開始30天內公司可以讓你任意一天走人,只要沒有超過30天公司都是合法合規的!

所以依據現有的勞動法來說你這樣的情況不屬於公司單方面違約,也不是屬於“協商離職”,自然也不是比所謂的法定提前了90天,所以你這樣的情況屬於你主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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