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孔乙己”

近代文学巨匠鲁迅先生所著的短篇小说《孔乙己》中,描述孔乙己的盗窃行为被他人拆穿后,孔乙己是这样狡辩的:“窃书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在我们的生活中就有这样一个“孔乙己”。

初中毕业的阿某跟随同村人艾某一起做起装修工。2019年3月的某一天,艾某的朋友赛某带着两个朋友去打工的村找艾某请他喝酒,阿某、艾某等四人遂即来到新疆疏勒县城一家酒馆。过程中,赛某问大家谁能借200元微信红包时,艾某称:“阿某擅用红包,每次都是他帮我把现金转红包”。于是,赛某从棕色上衣内口袋掏出19900元,并要求阿某将这笔钱转红包。阿某称自己没有这么多数额的红包后,赛某将上述19900元重新装在棕色上衣的内口袋里,并把上衣脱掉后,交给司机保管。晚上十一时许,赛某提出让司机把阿某和艾某送回家,自己也上了车。

大家上车后,除了司机外,其他人一个接一个睡了过去。到达目的地后,阿某第一个下车。等阿某离开后,司机称:“阿某刚才在回来的路上,一直不安宁,请大家自己看看有什么东西丢失?”这时,赛某发现自己装在上衣内口袋的19900元丢失,并立即将车开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民警向每个人讯问情况后,通知阿某在家门口等民警,有问题咨询。民警到阿某住所,问其是否知道赛某钱财被偷,并劝说其如实回答。阿某从其口袋拿出6500元,并称:“感觉赛某喝多了,担心这些钱被他人偷走,从他口袋拿了6500元,想替他保管” 。民警听后,对阿某说:“拿了人家6500元保管,剩下13400元也应该在你这里吧?你这不叫保管,叫偷窃”。并责令阿某返还剩下的13400元,同时将其依法逮捕。派出所民警将19900元返还给赛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其上述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阿某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两个月,罚金三千元。

判决送达后,阿某不服,上诉称:我的目的不是偷窃赛某钱财,只是为替他保管,等第二天其酒醒后返还给他。其丢失的19900元,本人已全部退还,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喀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赛某将其19900元先交给司机保管。回家途中,赛某将以上钱款放在自己的口袋里。过程中,并未要求原审被告人阿某替自己保管财物。阿某违背赛某的意志,将其财物转移并自己占有,其上述行为系典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阿某窃取现金数额较大,原审法院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阿某的上诉理由与孔乙己当时的狡辩极为相似。生活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懂法比不读书更可怕。我们自己不懂法,但不能把所有人都看得跟自己一样愚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孔乙己的一生很悲惨,希望阿某经历这次事件后,不再迷茫中自导自演 “主动保管他人财物”的肥皂剧,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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