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灵魂的奇葩规定,是如何毁灭劳资关系的?

一家位于昆山的某电子科技公司,这几天因不当行为在网上引起网民热议。视频显示,公司工作人员给新员工发证件时,随手将员工证件丢在地上,新员工只能弯腰去捡。

视频中管理人员的傲慢与员工的卑微,两者间的强烈反差引发了吃瓜群众的强烈不满;随后,迅速引发舆论发酵。

事发后,该公司发声明表示,主管将率团队向员工致歉。

其后,据已从该企业离职的员工透露,近日被爆出昆山世硕出现2900名员工排队离职现象。

暂且先不议离职现象与“扔证件”事件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单就“扔证件”的行为而言,不仅体现出其企业文化出现了偏差;更值得企业思考的是,这种员工关系管理,该如何从根源上杜绝?

01

奇葩规定屡见不鲜

事实上,类似的企业奇葩行为层出不穷。

例如曾经被曝光的:

哺乳期员工每天写“心得”,错一个字罚50元;业绩不达标罚吃辣条;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之间禁止谈恋爱;工作时间上厕所不能超过10分钟;朋友圈不能屏蔽同事,屏蔽罚款100元;员工每天将公司公众号文章必须发朋友圈;办公文具用完要“凭壳换新”……

没有灵魂的奇葩规定,是如何毁灭劳资关系的?

回归到本质,这些未免过于“个性化”的规定,实质上是不尊重员工的体现,管理缺失灵魂。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从招聘到离职,形式上是规章制度表单文件的规范;但是员工不是工具或物品,而是活生生,有血有肉有思想的人,员工管理的核心灵魂其实是尊重。

而这种尊重亦是双向作用的结果。

只有企业给予员工足够的尊重,尊重员工的私权;员工才会尊重企业、尊重企业的制度。

02

公司紧急道歉、员工集体离职

9月5日下午,本文开头提到的昆山某电子科技公司发布声明,单位管理失职,主管团队向员工致歉。网传该公司开具的《关于网传负面新闻的说明》称:对于我司新人培训单位,因招工旺季场地受限,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以不当的方式发放员工证件,致使新人不受到尊重,我司深表震惊与遗憾,因此事造成社会大众不良观感及负面影响,在此表达万分歉意!针对此事,我公司立即调查并作出以下承诺:

1.单位管理人员失职,主管率团队向员工致歉,请求对于管理失当的谅解;

2.重新审视及完善培训人员的管理及教导,把关爱员工的理念贯穿始终;

3.加强主管现场巡视与监督;

4.当事员工不当作为,依厂规处理。

没有灵魂的奇葩规定,是如何毁灭劳资关系的?

但对于公司的致歉,员工并不买账。员工证扔地事件爆发后,公司出现员工集体性离职,3000名员工疑似已经有2900名离开。

03

“扔证件”事件带来的法律问题

1、对于有不当行为的员工,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是当然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何种损失属于单位的重大损失,劳动者也存在不当行为给单位造成了相应的损失,这单位有权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没有灵魂的奇葩规定,是如何毁灭劳资关系的?

2、对于遭受不当对待的员工,能否提起侵权之诉?

对此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故根据法律规定,遭受不当对待的员工是有权提起人格权诉讼的。不过据后续报道所称,遭受不当待遇的员工已经纷纷离职,员工们选择了“用脚投票”。如果员工真的提起人格权诉讼,在法律规定上是没有障碍的。

没有灵魂的奇葩规定,是如何毁灭劳资关系的?

3、如果员工提起侵权之诉,起诉的对象是个人还是公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受侵权员工可以选择告公司,毕竟不当行为的员工也是在履行职务,虽然执行职务行为的方式不当,毕竟也是在履行职务。按照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受到伤害的员工可以告公司。

4、如果公司被判向受害员工赔偿,公司可否向肇事者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故如果单位因员工侵权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的员工追偿主张权利。

04

企业经营离不开对员工的尊重

国家的治理亦离不开对自然人基本权利的保护与尊重,企业治理更应如此。

而绝大多数员工关系的破裂都是因为企业不信任或者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导致劳资关系破裂的。只要其中一方断裂,极易导致关系走向破裂。

众所周知,今年在疫情的影响下,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种种影响,促发展、稳就业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当下应该是企业与员工报团取暖的特殊时期,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恣意施展淫威的闪亮时刻。

一个企业,冒犯员工的“个别”现象多了,就会累积成一种轻蔑员工的持久态度,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把法律意识“扔在脑后”,就会把企业的权威凌驾于员工的尊严之上。

正如“扔证件”事件,企业没有给予员工作为自然人最基础的人格尊严,那么必然要承受其所带来的后果诸如人员流失、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等,进而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因小失大。

没有灵魂的奇葩规定,是如何毁灭劳资关系的?

写在最后


我们希望,本文中的公司在经历了此事件以后,展现给公众的形象,不是对员工的“强势管理”,而是对劳动者起码的尊重、对法律的应有敬畏。

这需要企业深刻检讨与反思自己的一系列的运行制度、管理文化、追求理念。而不仅仅是就事论事,敷衍舆论。要知道,一个把员工尊严随意“扔在地上”而不知痛改前非的企业,早晚也会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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