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靈魂的奇葩規定,是如何毀滅勞資關係的?

一家位於崑山的某電子科技公司,這幾天因不當行為在網上引起網民熱議。視頻顯示,公司工作人員給新員工發證件時,隨手將員工證件丟在地上,新員工只能彎腰去撿。

視頻中管理人員的傲慢與員工的卑微,兩者間的強烈反差引發了吃瓜群眾的強烈不滿;隨後,迅速引發輿論發酵。

事發後,該公司發聲明表示,主管將率團隊向員工緻歉。

其後,據已從該企業離職的員工透露,近日被爆出崑山世碩出現2900名員工排隊離職現象。

暫且先不議離職現象與“扔證件”事件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單就“扔證件”的行為而言,不僅體現出其企業文化出現了偏差;更值得企業思考的是,這種員工關係管理,該如何從根源上杜絕?

01

奇葩規定屢見不鮮

事實上,類似的企業奇葩行為層出不窮。

例如曾經被曝光的:

哺乳期員工每天寫“心得”,錯一個字罰50元;業績不達標罰吃辣條;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員工之間禁止談戀愛;工作時間上廁所不能超過10分鐘;朋友圈不能屏蔽同事,屏蔽罰款100元;員工每天將公司公眾號文章必須發朋友圈;辦公文具用完要“憑殼換新”……

沒有靈魂的奇葩規定,是如何毀滅勞資關係的?

迴歸到本質,這些未免過於“個性化”的規定,實質上是不尊重員工的體現,管理缺失靈魂。

企業員工關係管理,從招聘到離職,形式上是規章制度表單文件的規範;但是員工不是工具或物品,而是活生生,有血有肉有思想的人,員工管理的核心靈魂其實是尊重。

而這種尊重亦是雙向作用的結果。

只有企業給予員工足夠的尊重,尊重員工的私權;員工才會尊重企業、尊重企業的制度。

02

公司緊急道歉、員工集體離職

9月5日下午,本文開頭提到的崑山某電子科技公司發佈聲明,單位管理失職,主管團隊向員工緻歉。網傳該公司開具的《關於網傳負面新聞的說明》稱:對於我司新人培訓單位,因招工旺季場地受限,現場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員以不當的方式發放員工證件,致使新人不受到尊重,我司深表震驚與遺憾,因此事造成社會大眾不良觀感及負面影響,在此表達萬分歉意!針對此事,我公司立即調查並作出以下承諾:

1.單位管理人員失職,主管率團隊向員工緻歉,請求對於管理失當的諒解;

2.重新審視及完善培訓人員的管理及教導,把關愛員工的理念貫穿始終;

3.加強主管現場巡視與監督;

4.當事員工不當作為,依廠規處理。

沒有靈魂的奇葩規定,是如何毀滅勞資關係的?

但對於公司的致歉,員工並不買賬。員工證扔地事件爆發後,公司出現員工集體性離職,3000名員工疑似已經有2900名離開。

03

“扔證件”事件帶來的法律問題

1、對於有不當行為的員工,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案是當然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本條規定,如果公司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何種損失屬於單位的重大損失,勞動者也存在不當行為給單位造成了相應的損失,這單位有權依據此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沒有靈魂的奇葩規定,是如何毀滅勞資關係的?

2、對於遭受不當對待的員工,能否提起侵權之訴?

對此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故根據法律規定,遭受不當對待的員工是有權提起人格權訴訟的。不過據後續報道所稱,遭受不當待遇的員工已經紛紛離職,員工們選擇了“用腳投票”。如果員工真的提起人格權訴訟,在法律規定上是沒有障礙的。

沒有靈魂的奇葩規定,是如何毀滅勞資關係的?

3、如果員工提起侵權之訴,起訴的對象是個人還是公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此,受侵權員工可以選擇告公司,畢竟不當行為的員工也是在履行職務,雖然執行職務行為的方式不當,畢竟也是在履行職務。按照現行《侵權責任法》規定和即將生效的《民法典》,受到傷害的員工可以告公司。

4、如果公司被判向受害員工賠償,公司可否向肇事者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故如果單位因員工侵權承擔責任後,可向實際侵權的員工追償主張權利。

04

企業經營離不開對員工的尊重

國家的治理亦離不開對自然人基本權利的保護與尊重,企業治理更應如此。

而絕大多數員工關係的破裂都是因為企業不信任或者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導致勞資關係破裂的。只要其中一方斷裂,極易導致關係走向破裂。

眾所周知,今年在疫情的影響下,克服新冠疫情帶來的種種影響,促發展、穩就業早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當下應該是企業與員工報團取暖的特殊時期,而不是一方對另一方恣意施展淫威的閃亮時刻。

一個企業,冒犯員工的“個別”現象多了,就會累積成一種輕蔑員工的持久態度,就會自覺不自覺地把法律意識“扔在腦後”,就會把企業的權威凌駕於員工的尊嚴之上。

正如“扔證件”事件,企業沒有給予員工作為自然人最基礎的人格尊嚴,那麼必然要承受其所帶來的後果諸如人員流失、企業的社會評價降低、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等,進而影響企業的日常經營與業務,因小失大。

沒有靈魂的奇葩規定,是如何毀滅勞資關係的?

寫在最後


我們希望,本文中的公司在經歷了此事件以後,展現給公眾的形象,不是對員工的“強勢管理”,而是對勞動者起碼的尊重、對法律的應有敬畏。

這需要企業深刻檢討與反思自己的一系列的運行制度、管理文化、追求理念。而不僅僅是就事論事,敷衍輿論。要知道,一個把員工尊嚴隨意“扔在地上”而不知痛改前非的企業,早晚也會被扔進歷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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