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可跨省異地處理,新《規定》來啦!

為貫徹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新《程序規定》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今後,交通違法處理程序有以下6個變化:

一、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以往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6月底在全國範圍內,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二、進一步明確交通違法信息告知要求。為提升交通違法行為的告知率、處理的及時性,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門將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行為後五日內完成信息審核錄入,並在錄入後當日向社會提供查詢。公安交管部門還將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也將當場告知當事人。

三、增加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確保法律文書依法、及時、規範、有效送達。其中,電子送達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方式。

四、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進一步完善。對於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後,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視情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實施信息轉移制度。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這將進一步推動便利處理租賃汽車交通違法改革措施落地見效,惠及廣大承租駕駛人,預計每年將為租賃企業節約數億元的運營成本。

六、規範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制度。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制度,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社會共治能力和公眾參與水平。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為維護社會良好風尚,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嚴格規範群眾舉報的範圍和程序、依法嚴厲打擊惡意舉報等方式,確保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警方提醒

“五一”假期,外出遊玩的同時請做好個人安全防護,注意交通安全,文明守法通行。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要依法及時到公安交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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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鄧偉豪

校對丨鄭潔茹、黃飛龍

審核 | 楊劍鋒

來源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廣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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