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 人人有責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 人人有責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時間:每年的4月15日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全國人民的安全意識,積極維護國家安全,該法在第一章總則部分的第十四條中規定:“每年的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每年的4月15日前後,我國都會開展相應的活動。

  國家利益高於一切,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樹立國家安全意識,自覺關心、維護國家安全,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關於國家安全,這些事你都知道嗎?

  新的《國家安全法》是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以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中有哪些權利?《國家安全法》中規定:

  (1)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2)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優待;

  (3)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 人人有責

  發現國家秘密洩露應該這樣做

  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應提高警惕注意發現哪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具體如下:

  (1)一些可疑人員未經批准到內部作調查,進行科技、經濟、企業等情況蒐集。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隨意提供,並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2)警惕境外電臺、電視、網絡等傳媒的煽動、造謠;

  (3)一些境外組織和人員經常出現在我軍事、保密單位周邊,乘機盜取秘密情報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一些群眾不滿情緒,煽動與政府對抗。遇到這些情況,應立即報告;

  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或可能洩露時,我們應當採取哪些措施?《國家安全法》中也有明文規定:

  (1)拾獲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

  (2)發現有人買賣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理;

  (3)發現有人盜竊、搶奪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有權制止,並應當立即報告;

  (4)發現洩露或可能洩露國家秘密的線索,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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