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小区的模式会不会改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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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小区的模式会不会改变?为什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规定的“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规定的“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小区模式有三种:

1、业主(房屋买受人)买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房地产开发商选派的物业公司服务于业主,即前期物业管理小区的模式。

2、当业主组建起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公司服务于业主,物业管理小区的模式。

3、零散较少的业主组建不起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负自住区域物业管理的模式。

依据《宪法》的规定,法不规定,不违法。

业主组建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申办非盈利法人物业公司,采用全体业主自治的组建的物业管理小区的模式,全体业主组建物业公司服务于业主。

所以说,物业管理小区的模式,不宜套用一种模式,依法应当秉持适宜管理,适居益民,因地制宜,物业管理模式多样化的规则。业主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自负管理物业,物业管理小区应当采取多种模式服务于业主。



浩瀚苍穹之光


现代化物业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的学习先进的管理方式,随时保持一颗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心。时刻要明白,没有什么一劳永逸,只有不断的进步才能持续的将物业工作做好。

物业工作是琐碎的,特别对物管人员来说,处理不好细节问题,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有很多比较恼人的问题,比如:物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总会出现费力不讨好的情况,本来已尽心尽力的做到了,业主都无视你的工作成绩,而被投诉。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物管人员及时和业主沟通,并及时了解业主的诉求,而靠人力却很费力。

现代的管理模式可以引入微小区这种物管系统,帮助处理工作,开通物业公众号,与业主建立联系,能够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


掌控新沧州


物业公司管理小区,没有哪个法律规定要强制执行。合同到期后,不合格的物业可以请出小区,可以重新聘新的物业或可以完全不要。可以通过社区主导成立业主委员会自治,收取一些根本的费用,作为运行开支,适当发放劳务补助。这样可以省去大部分的闲杂人员的开消,也能够照顾各小区弱势群体的收入,更能综合小区内爱心人士和热心人士的积极性。简单地说,“肥水”不流为人田,最主要的是,业主获得实惠、实在。大家齐心协力来维护自己的小区,比物业更可靠。一举两得的事情为什么不干?何必背着还款的压力还去养肥那些所谓的高管?

业主委员会取代物业管理,是造福百姓的一件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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