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小區的模式會不會改變?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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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小區的模式會不會改變?為什麼?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規定的“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第十條規定的“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小區模式有三種:

1、業主(房屋買受人)買房時,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由房地產開發商選派的物業公司服務於業主,即前期物業管理小區的模式。

2、當業主組建起業主委員會聘用物業公司服務於業主,物業管理小區的模式。

3、零散較少的業主組建不起業主委員會,由業主自負自住區域物業管理的模式。

依據《憲法》的規定,法不規定,不違法。

業主組建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授權業主委員會申辦非盈利法人物業公司,採用全體業主自治的組建的物業管理小區的模式,全體業主組建物業公司服務於業主。

所以說,物業管理小區的模式,不宜套用一種模式,依法應當秉持適宜管理,適居益民,因地制宜,物業管理模式多樣化的規則。業主委員會是自治組織,自負管理物業,物業管理小區應當採取多種模式服務於業主。



浩瀚蒼穹之光


現代化物業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斷的學習先進的管理方式,隨時保持一顆不斷學習,不斷進步的心。時刻要明白,沒有什麼一勞永逸,只有不斷的進步才能持續的將物業工作做好。

物業工作是瑣碎的,特別對物管人員來說,處理不好細節問題,很容易造成巨大損失。有很多比較惱人的問題,比如:物業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總會出現費力不討好的情況,本來已盡心盡力的做到了,業主都無視你的工作成績,而被投訴。遇到這種情況,就需要物管人員及時和業主溝通,並及時瞭解業主的訴求,而靠人力卻很費力。

現代的管理模式可以引入微小區這種物管系統,幫助處理工作,開通物業公眾號,與業主建立聯繫,能夠極大的提高工作效率。


掌控新滄州


物業公司管理小區,沒有哪個法律規定要強制執行。合同到期後,不合格的物業可以請出小區,可以重新聘新的物業或可以完全不要。可以通過社區主導成立業主委員會自治,收取一些根本的費用,作為運行開支,適當發放勞務補助。這樣可以省去大部分的閒雜人員的開消,也能夠照顧各小區弱勢群體的收入,更能綜合小區內愛心人士和熱心人士的積極性。簡單地說,“肥水”不流為人田,最主要的是,業主獲得實惠、實在。大家齊心協力來維護自己的小區,比物業更可靠。一舉兩得的事情為什麼不幹?何必揹著還款的壓力還去養肥那些所謂的高管?

業主委員會取代物業管理,是造福百姓的一件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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