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業主委員會難成立、難就難在相關利益方審批手續,大家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露露兮兮


這不是有人說,而是你在說。相關利益方是誰?誰在審批業委會?如果業委會成立需要審批,那麼審批單位是不是業委會上級?不就是在街道居委會的見證下成立業委會嘛,幹嘛說的話怪怪的。就是個為了提問題而說問題的寫手,業委會成立的程序都沒有弄明白,瞎編的!


狼129828566


題主的這個說法還是有一定道理的,雖然表述的不太確切,或者說用的部分字眼值得商榷。


根據個人的理解和體會,新建住宅小區召開首屆業主大會並選舉成立業委會,這個過程中的主要阻力來自於開發商及由其選聘的前期物業公司。(實踐中的許多前期物業都是開發商的下屬子公司,或者與開發商有著千絲萬縷的密切關係)


一、開發商及前期物業不支持小區成立業委會的關鍵在於利益問題。

小區自交付使用,至首屆業主大會召開,這一期間就是所謂的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由前期物業公司依據其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小區實施物業管理。該《前期合同》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其簽訂過程中並無小區最終的真正主人—業主參與,因此在事關業主共同利益的許多重大事項的約定方面,業主的合法權益極易受到嚴重侵害。


因此,一旦小區順利召開了業主大會並選聘了新的物業公司,那麼上述事項就由業主與新物業公司共同重新約定;眼見原本的巨大收益即將外流,眼見手中的項目可能轉眼喪失,這當然是開發商及前期物業不願意看到的。


二、開發商及前期物業阻擾業委會成立的各類手段。

1、按住建部制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小區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50%時,開發商應按要求及時報送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等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許多開發商拒不配合或無限期拖延報送上述資料,致使業委會成立過程的第一步就舉步維艱。


2、千方百計的讓與其有利益關係的業主進入籌備組。

應該說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在整個選舉過程中的作用至關重要,因為大會的召開方式、內容,表決規則,規約與議事規則的草擬,業委會的選舉辦法等等等等,均由該籌備組決定。

按《規則》規定,該籌備組人員為單數,由業主代表、開發商代表、街道辦代表(任組長)和居委會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由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由街道辦或者居委會組織業主推薦。

毋庸諱言,實踐中許多小區的部分業主與開發商有說不清道不明的利益關係,這些人員一旦進入籌備組,開發商無疑就掌握了相應的主動權。而從實踐來看,許多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最終成功選入了業委會,並擔任主任的要職。試想,在這種前提下產生的業委會能真正的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嗎?


3、利用先天優勢否定大會選舉的合法性。

因為小區房屋的售出是逐步的過程,當某小區具備召開業主大會的條件時,需多房屋尚在開發商的名下,(許多商業網點只租不售);一旦大會產生了其不滿意的結果,開發商就會以選舉過程未達到雙過半(人數,面積)的原則拒不承認,否定其合法性,要求重新選舉。

這種情況在各地均多次出現,值得注意。


4、前期物業公司在該問題上的做法普遍上不了檯面,諸如:撕毀業主大會通告,拒不配合提供會場、大鬧選舉會議,威脅委員候選人等等等等,這些做法不僅損害了物業行業的聲譽,更是激化了本身業已十分激烈的物業矛盾。


三、來自其他部門的阻力。

按《規則》來看,街道辦與居委會是整個業主大會會議的指導及組織部門,其作用無需多言。

因為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相對漫長,這一期間,上述部門確實與開發商及前期物業的工作關係更為密切。或許其某些做法和指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業委會的選舉過程。

但如果業主認為上述部門的做法違法了《物業管理條例》及《規則》,那麼完全可以向更高一級的行政部門進行反映,以此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海風116067626


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小區裡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是《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賦予小區業主的權利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法阻擋。小區不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業主就無法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就無法真正實現小區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自治管理,無法有效地監督物業企業的物業服務活動。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並不需要任何組織的審批。只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程序,依法申報、依法公示、依法選舉、依法備案,任何利益組織都無法阻擋。

當然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過程中,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有一萬個不願意。但是這是業主的權利,他是無法阻擋的。我們也可以這麼說,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大和業主委員會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前期物業企業也沒有資格參與這項活動。


小區開發商雖然在小區業主大會籌備小組佔有一個名額,但是開發商在籌備小組中也是少數並不能主導小區業主大會的召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小區業主大會的召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困難主要在於,小區業主對小區的事物漠不關心及業主之間缺乏瞭解互不信任,在小區裡很難找到一個有知識、有能力、有擔當又願意為廣大業主服務的業主群體。也就是說在小區很難找到一群有公信力且被大多數業主接受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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