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知道了對你維權有好處

不追究刑事責任就是指司法機關對事件當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負刑事責任的決定,而追究刑事責任時,一般就意味著當事人面臨坐牢等處罰結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相關規定,以下6種情況均屬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案件若已經作出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的,應當撤銷案件,無法撤銷時應採用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的方式來處理。

6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知道了對你維權有好處

1、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經審查不認為是犯罪的。有的人分不清什麼是刑事處罰什麼是行政處罰,以為只要是不對的事情就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法律中對刑事責任的認定顯然不是這樣。

根據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比如說,初犯偷了輛普通自行車,情節是不至於直接判坐牢的。


6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知道了對你維權有好處

2、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時效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後不予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經特赦的罪犯,他人不得就原犯罪事實再予追究刑事責任。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受害人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也就是“不告不理”案例,有一些犯罪事實已經達到判刑標準,但由於受害人沒有上訴的意願,因此罪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比如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等。

6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知道了對你維權有好處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就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6種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並非完全是指沒有犯罪事實,還可以是指當事人未維護自己的權益。就比如說虐待罪,大家都知道這是明顯的犯罪行為,但如果受害人以為判刑是理所當然的,就不提出申請的話,就只能得到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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